近年来,彩礼作为一种婚姻习俗,涉及到的一方及其家属向另一方及其家属支付的财物频繁引发纠纷。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公婆诉儿媳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可了被告关于该款项实为彩礼和日常花费的辩护理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
案件的背景是,张某与王某为夫妻,育有一子小军,小军于2019年5月与白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6月28日正式登记结婚。案件中,张某在2019年6月21日向白某转账26万元,随后在2019年8月又向其转账2万元,而在2020年1月则进行了1万元的转帐,总计达29万元。2023年初,张某与王某向白某提起诉讼,要求她返还这些款项。
张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表示,在小军与白某恋爱过程中,由于开店的资金周转问题,白某多次向他们提出借款需求。出于对白某的信任,张某和王某合计出借了26万元。在小军与白某结婚后,白某又向他们借款3万元。
然而,针对原告的诉求,白某辩称这些款项并不构成借款,而是意在支付彩礼和共同生活的开支。白某指出,小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她提出了结婚的请求,随即在次日张某与王某支付给她26万元作为彩礼,并要求她在十天内领取结婚证,最终她与小军在2019年6月28日完成了结婚登记。收到这笔款项后,白某并没有用于开店,而是将其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筹办婚礼及日常生活的开销。2019年8月的2万元转账是为了解决白某与小军的租房费用,而2020年1月的1万元则是基于白某在怀孕流产后的身体需要及过年期间的补偿。
通州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任何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都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在法庭审判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在该案中,原告基于民间借贷的关系向白某主张还款权利,但除了需要证明款项的交付外,还需进一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共识。考虑到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若一方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对方则否认存在借款的共识并主张转账是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而进行的其他法律行为,那么这种情形就与民间借贷解释第16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不符,因此不应适用该条的内容来分配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负责证明双方间的借贷共识以及实际款项交付的情况。
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张某与王某确实向白某支付过涉案款项,同时白某和小军在法庭审理至辩论结束前仍然维持着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可能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频繁的财务往来,因此搞清楚这些款项的具体性质便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最终,法院发现双方并没有对于这29万元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并且缺乏证据来证明借贷磋商的过程,以显示存在借款共识。白某则提供了银行流水以及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发票、收据和订单截图,证明相关款项是用于她与小军共同生活的开销。结合白某与小军的结婚时间及收款后相关支出的凭据,法院认为白某的辩护理由值得信赖,因此驳回了公婆的诉讼请求。
根据张某和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两者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除了案涉的款项之外,他们的其他主张均声称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日常生活中的资金往来。然而,从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明确区分案涉的款项与其他转账之间的性质差异。张某和王某未能进一步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与白某之间存在实际的借贷合意,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最终,通州法院对两位原告要求白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此项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目前,本案的判决已经生效,相关法律程序也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