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在两名00后男子的密谋下,被引导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一处村落的烧烤摊饮酒。随后,另一名同案男子也前来劝酒。那晚,黄某某在被灌醉后被带至当地一处公寓遭到轮奸。一个月后,因无法忍受侮辱,黄某某于凌晨时分在榕江的揭阳市段投江自杀。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事件的鉴定结果表明,黄某某的死因符合溺水。
在自杀的前夕,2023年7月4日,黄某某在其手机中录入了备忘录,详细记录了她被迫遭受的经历。这一备忘录随后成为了公检法在后续侦查、起诉和判决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物证。
法院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源于万某与潘某福之间的密谋,二人企图在灌醉受害人后实施犯罪。过程中,万某还唆使了第三人张某背参与其中。在张的到来后,他多次以威胁和恐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进入公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背被认定为案件的主犯之一。
据知情人士获悉,三名嫌犯均来自贵州三穗,万某为2003年出生,潘某福则为2002年出生,而张某背则是1998年出生。值得一提的是,张某背此前因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刑五年。
2024年6月6日,万、张、潘三人涉嫌强奸罪的案件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由于万、张、潘三人实施了二人以上的轮奸行为,并导致受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应依法受到严惩。最终,张某背被判无期徒刑,万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潘某福则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一审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1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2023年6月15日晚,万某和潘某福意图将黄某某灌醉后实施侵犯行为。二人首先将黄某某带到揭阳市榕城区的烧烤摊上喝酒。不久,万某还邀请张某背到场,并向他透露了侵犯黄某某的意图,随后三人开始轮流对黄某某灌酒。
次日凌晨4时许,三名嫌犯利用摩托车将黄某某送至揭阳市揭东区的一处公寓,讹称要让黄某某一同进入该公寓。其中,由于黄某某躲在厕所里不肯出来,张某背强行将其拖出厕所,尽管黄某某试图反抗,他依然无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暗示万某与潘某福也执行相同的行为。最终,万某强行侵犯了黄某某,而潘某福因恐惧等原因未对黄某某实施侵犯。
2023年7月16日凌晨3时,黄某某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尽。经过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确认,其死因符合溺水。
据知情人士透露,万、张、潘三人均系贵州省三穗县人士。张某背是案件中首个被警方拘留的人。2023年9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正式逮捕,研究发现,张某背1998年出生,受教育程度仅为小学,曾因盗窃罪被判监禁一年十个月,并于2021年6月刑满释放。
万某,绰号“老某”,于2002年出生,接受过高等教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9月25日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在10月26日便被逮捕。潘某福,绰号“小某”,出生于2003年,拥有中专文凭,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之后在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
一审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两人上诉表示不满。
2023年年底,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背、万某及潘某福提起强奸罪的指控。此案于2024年6月6日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在(2024)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中明确表示,被告人张某背、万某与潘某福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判决,三名被告实施了二人及以上的轮奸行为,并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
在此次案件中,张某背和万某被认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属于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相比之下,潘某福被认定为从犯,因此应依法受到减轻处罚。法院指出,张某背为累犯,因而在量刑上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理。同时,被告人万某因自愿认罪并表示悔过,可予以宽大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背获无期徒刑,万某被判刑十五年,而潘某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后,张某背和潘某福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背在上诉中强调他为事后参与,且并非主谋,因此不应被列为第一被告。他还希望能够通过赔偿被害者的亲属以获得谅解,并认为原有的量刑过于严厉,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与此同时,潘某福也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与万某之间并未谋划强奸黄某某,而是被动跟随,完全没有强奸的意图和行为。他声称,不是他提议叫张某背参与宵夜,也没有建议轮流敬酒。潘某福的辩护律师指出,潘某福并未与万某密谋,且在案发时只是对万某的行为选择了不予制止。他所谓的“帮忙敬酒”并未对事态的发展产生实质影响,被害人黄某某仅将潘某福视作旁观者。潘某福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将其量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二审期间,法院就被害人手机中的备忘录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在违背女性意愿方面的确存在证据,最终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研究认为,被害人在生前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与三名被告的供述互为印证,证明了在案发当天,黄某某并不知晓张某背会与她一同参与宵夜,更未意识到在宵夜后,以何种形式被张某背及其同伙带至当地的公寓。
根据手机备忘录的内容和三名被告的供述,调查还发现黄某某在进入房间后试图躲避,但被张某背强行拉出,并在反抗无效以及张某背的威逼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在综合考虑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无论张某背与黄某某案发前的关系如何,亦无论当时是否存在程度上的意愿违背,基于所有证据显示,张某背是在侵害了黄某某的意志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辩护人所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被法院驳回,认为这些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此外,法院还提到,张某背希望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以求得谅解,但因其实际能力不足且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故该请求亦未获得采纳。
潘某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二审法院的审查中引发了广泛关注。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为,潘某福在获悉万某的意图后,确实同意了万某提出的灌醉黄某某的方案。潘某福与万某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在宵夜劝酒效果不佳时,潘某福建议多邀请其他人参与,随后又同意万某的提议,主张多准备酒水并推迟饮酒,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灌醉黄某某。尤其是在案证据中显示,当张某背到达现场并与万某用苗语商讨强奸的细节时,潘某福恰好在场。由此可见,潘某福在整个事件中实际是全程参与了同案人的强奸预谋。
据法院认为,在黄某某遭遇轮奸的过程中,潘某福则显得非常冷漠,置身事外。他应对同案人基于共同犯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结果负有责任。尽管潘某福没有亲自对黄某某实施奸淫,也没有积极主动提供策略,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从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2024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在共同强奸的犯罪事实中,张某背积极参与于犯罪密谋,强迫受害者黄某某进入相关公寓,并首先对其实施强行性行为;而万某则是首先提出犯罪意图,负责支付开房费用,并强迫黄某某进行性行为,两人均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要角色,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处置。相对而言,潘某福参与了谋划和安排黄某某外出宵夜,灌酒,对被害人进行了引导和协助,并与同案人一同将受害人带至公寓房间,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则显得较为次要,因此被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过审判,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晰明确,相关证据不仅确实且充分,定罪过程也严谨到位,量刑标准适中,且审判程序合法合规。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潘某福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结果。根据法院的最终裁定,张某背因其重大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潘某福则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