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改装之祸:违反规范保护目的与肇事责任的关系

徐剑看事 2024-09-08 21:52:40

2024年9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承办,或者侦查的“改装之祸”节目,引发了不少人关注,如,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等。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需从改装“之祸”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改装之祸

一、“改装之祸”概说

2024年5月的一天,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某公交汽车停靠站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公交汽车停在中间道上下乘客,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右侧通行;因车速达33.8公里/小时,电动车驾驶人刹车侧翻,造成三名上车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南京警方对道路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因违反“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停车因不符合停靠站规范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南京警方另外还查明:发生事故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也是道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电动自行车后座加装了储物装置、更换了大容量电池、拆除限速装置等。因改装电动自行车引发事故不是个案,南京警方决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近三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在江宁区某工业园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池仓、电机等部件,然后批发给下级门店;下级门店的段某、徐某等将采购的大容量电池加装到改装过的车架上,形成完整产品后对外销售。

目前,王某、陈某、段某、徐某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有人可能要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吗?因果关系决定了事故责任。

二、违反规范保护目的与肇事责任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责任中的“因”有明确规定,如,酒驾、驾驶合格的机动车等;本法也规定了“果”,如,一般事故、单方事故、重大事故等。在理论上,前述所谓的因,称为“违反规范保护目的”;所谓的果,称为“交通肇事的结果”。

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的范围,则不能认为因与果存在因果关系。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机动车,其目的是防止车辆因故障导致交通事故,但该车并无故障,或者故障并不是主要原因,而主要由第三人,或者被害人造成,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主要责任。

在不少事故认定实践中,驾驶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认定主要责任,即使是电动自行车可能也不例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而是受害人突然横穿道路造成,对行为人不能认定承担责任。

就“改装之祸”中的某公交汽车停靠站的事故责任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公交车停在中间道上下乘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视频显示,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并非完全是刹车所致,站台一妇女走向右侧道也是原因之一,公交车倘若停在右侧道,事故或许不会发生。

有人可能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速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官方网站搜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多数人仅能看到“送审稿”中的规定。有人可能要追问前述的现象的原因: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本法之所以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度,旨在保护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

另一方面,2020年3月1日实施,并由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明确规定了轻便电驱动二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摩托车速度之争,多数情形下反映了新能源与传统制造业矛盾,如,燃油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仍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

违反规范保护目的与肇事责任的关系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为没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也对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机动车规定了民事责任,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层层”连带,直至源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律,或者法条仅规定了“机动车”的法律责任。有人可能要问,拼装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是否承担上述责任?非机动车可以评价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安全技术标准,即:仅包括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五个部件。据此,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凡是在拼装在非机动车上的上述五件部件不符合标准,除消费者明知外,拼装者,或者销售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发生交通事故等,拼装者,或者销售者还应承担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

第二,凡是拼装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发生伤亡事故,且拼装的非机动车又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法机关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拼装者,或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拼装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拼装者,或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就相关嫌疑的人的法律责任而言,销售者的责任可能更大,究其原因,计算价格不同,即:销售者以整车价值计算,而生产者以配件价值计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改装之祸”实际上是害了自己。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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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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