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的“‘赔本’的买卖”节目,引发了不少公众关注,如,有限公司“人去楼空”欺诈并没有隐瞒身份等,赔本的“买卖”究竟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还需从一起聚集维权事件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赔本”的买卖
一、“‘赔本’的买卖”概说
2024年8月,郑州市管城区发生五十多个租户持续聚集维权事件:租房交了房租却被驱赶,房东出租却收不到房租。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立即立案侦查:
管城警方首先依法搜查了已“跑路”的河南宏才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抽屉里发现了小刘、小王的身份证;据此,查明他们的组长小李。根据小李交代,公司总经理是王杰,据此,警方刑事拘留了法定代表人郭安、实际控制人葛辉、贾某。在贾凡手机里保存了公司名册和发工资记录,据此,警方又抓捕了7名小组长。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2年10月,实际控制人贾凡、葛辉注册了河南宏才置业有限公司,聘请郭安为法定代表人,王杰为总经理。通过“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方式取得170多租户租金200多万元后,前述犯罪嫌疑人采取“人去楼空”的方法逃避债务。
目前,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安、贾凡、葛辉、王杰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长小李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缓刑一年半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高收低租”,是指公司的一组找房源,负责与房东签托管协议,托管租金高于平均租金;另一组出租房子,负责与租房签租房合同,转租费用低于平均租金。“长收短付”包括长收和短付:长收,是指公司收取租户的租金期限较长,如,一年租金等;短付,是指公司支付给房东的租金的期限较短,如,一到两个月等。
有人可能要问,房屋租赁市场“跑路”并不是个别现象,没有隐瞒身份的单纯欺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单纯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单纯的欺诈意思表示,或者欺诈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没有隐瞒身份的单纯欺诈不构成本罪。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学者要将没有隐瞒身份的欺诈认定为诈骗呢?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客观原因:
第一,司法实践的重刑观念,多数司法有办大案要案的“冲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前,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远远低于诈骗罪。
第二,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多于职务侵占罪,不少司法机关对“人头”考核有具体要求,如,醉驾之所以办成第一大案,主要原因之一与考核相关,据此没有引入发达国家的清醒测试程序。
第三,诈骗罪的办理已民刑不分,倘若分清欺诈和诈骗,不少刑事案件可能面临司法赔偿。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迎合”司法实践,少数学者作出上述解释。在本文看来,学者作出此种解释,还有一个主观原因:
在我国,多数学者对法律语句中的分号没有认识到逻辑上的关系,即:分号前的内容是后一内容的必要条件,或者同等条件。例如,1979年《刑法》第十条但书前使用了分号,“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是构成犯罪。而1997年《刑法》第十条中的但书使用了逗号,多数人产生了疑问。
就酒驾而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了情节恶劣;据此情节恶劣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或者同等条件。就合同诈骗而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据此,隐瞒身份是其他诈骗类型的前提条件。
单纯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未隐瞒身份的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有人可能要问,国家与社会如何规制合同欺诈呢?
三、单纯欺诈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单纯欺诈的法律责任,或无效,或可以撤销。但单位实施欺诈有其特殊性,单位作为主体与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一方评价为第三人,据此,单位实施欺诈可以认定为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有“消法”,如,即使是美国也有本法。据此,发达国家的经营者不敢欺诈。由于我国过于保护经营者利益,单位欺诈便较为普遍,但本法即使有规定,据此,单纯欺诈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惩罚性赔偿。
单纯欺诈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本罪的适用还包括不符合分配红利的情形,但由于司法实践过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职务侵占罪的适用的并不包括前述情况。正确解读本罪,单纯欺诈的法律责任还包括职务侵占罪。
适用职务侵占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缩小打击面,如,一般职工不构成本罪;不仅如此,适用职务侵占罪还有利于被害人挽回损失,如,“赔本”的买卖中的被告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责任可能不符合考核指标中的“人头数”要求;孰轻孰重,国家与社会的判断不言自明,即,社会成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多,社会更不和谐。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