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黄泥河边解纷争:司法人员不能错误理解土地确权

徐剑看事 2024-09-20 22:24:34

2024年9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系列节目,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边疆法庭”之“黄泥河边解纷争”中的土地确权纠纷,村民能否开垦土地确认为承包权;在本文看来,司法人员应从2018年的土地确权目的解决相关纠纷。讨论确权纠纷前,还需从水源纠纷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黄泥河边解纷争

一、“黄泥河边解纷争”之,水源纠纷概说

2023年春天,云南省富源县古敢水族乡遭遇了严重的旱情;东格村村民架设管道到相邻山泉取水,遭到大寨村村民阻挠。县委政法委为此牵头成立了工作组,要求法院提前介入;黄泥河中心法庭法官陈夏宽就是工作组成员之一。

从北至南的黄泥河流淌尽管不息,其水质只能用于农田灌溉,不能饮用;平时,东格村村民主要靠井水维持生活。山泉位于大寨村所有的一座大山半山腰,大寨村村民的饮用水,或者生活用水由山泉提供。

说服大寨村村民同意取水,陈夏宽法官首先要从科学上论证山泉出水量能否同时满足大寨村和东格村村民的需要;经县水务局技术人员测量,旱灾的情形下,出水量每天达3万立方米。

说服村民同意取水,陈夏宽法官还要从法律上说服大寨村村民;《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满意上述两项条件,大寨村村民对是否同意取水还是采取回避的态度,有人可能要问,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村村通工程”中,大寨村还没有进村的道路。富源县采取新修进村的道路、给水源点建设安全设施等措施;再通过有姻亲关系的村民沟通,陈夏宽法官妥善解决了东格村的饮水问题。

二、“黄泥河边解纷争”之,土地确权纠纷概说

2023年年初,黄泥河镇布古村村民陈建林发现已确权的9.44亩承包责任地上“几千棵”杉木被其堂兄陈建强砍了,地也被毁了。经村委会调解未果,陈建林将其堂兄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为何要强占其堂弟的承包责任地呢?据陈建强陈述:1978年11月,其在谢家坟处先开垦种粮,后来搬去了镇上居住;直到2022年,他回村继续耕种那块地,砍了地里的一些杂树。

据原告陈建林陈述:1989年时候,其在谢家坟也开垦种植庄稼,2017年,其因爱人生病需要照料没有精力从事种植;2018年,村委会等组织将9.44亩土地确权给陈建林承包。

根据确权证书,陈夏宽法官认为权属清晰,最终以5000元的赔偿结案。有人可能要问,第三轮土地承包的期限即将届满,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目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设立法人的条件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四个特别法人,即: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一定的财产是法人设立的前提条件,2018年,全国各地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开始确权。

按理,确权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体,如,供销、信用合作社等;由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已被改制,确权的范围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村民委员会。由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没有财产可以确认,确权又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三个层次,即: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学者却认为,村级才是正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学者的观点,农村几乎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认了三个层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国家确权的目的分析,旨在设立特别法人,从而推动大规模农业的到来。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包括村委员在内的组织却将农村土地确权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本文以陈建林、陈建强兄弟俩的纠纷加以说明:

第一,2018年,陈建林确权9.44亩承包责任地后,其期限重新计算为三十年,这部分承包地纳入规模农业生产还要等三十年。

第二,2018年确权,一般情形下,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再重新确认到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三十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明,实现规模农业的形式仅有一种,即:将农业用地流转给农业大户经营;此种规模形式又面临如下问题: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不能设立,按现有法律,或者政策,村民不能享受职工待遇;相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为特别法人,村民享受职工待遇的障碍被克服。

第二,村民享受职工待遇,规模农业自然形成,如:农业人口逐步减少;而农业人口减少是规模农业的标志之一,如: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人口数较低。

第三,农业大户经营的农产品,投资者不食用其生产的产品,食品安全有可能面临着问题,如:不少养鸡专业户并不食用自己饲养的鸡等。

有人可能要问,黄泥河镇相关组织将9.44亩农业用地确认给开垦者是否合法?确认的性质为部分调整农村责任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承包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调整承包责任地的前提为,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有人可能要问,开垦依据土地能否取得承包经营权?

回答本问,又涉及环境问题,水土流失与无序开垦有重要关系;解决“黄泥河”水质,当地政府可能还要下一些功夫;多数发达国家对土地征税,其目的之一是解决环境问题,然后再通过农业补贴返还给农业生产者。

司法人员不能错误理解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的目的之一,促进规模农业生产来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人员倘若不能理解确权目的,规模农业生产的实现的成本较高,如:陈建林确权后又获得三十年的承包期间,收回土地成本可能不小。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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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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