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百万投资噩梦:反电诈不能试图“叫醒装睡的人”

徐剑看事 2024-09-14 04:27:01

2024年9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的“百万投资噩梦”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聊天软件显示诈骗人的位置在成都等。受害人百万投资为何成为噩梦,还需从李女士的经历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百万投资噩梦

一、“百万投资噩梦”概说

2021年7月7日,昭化区公安分局接到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李女士报警称,其在某投资平台上理财,不到一个星期被骗五百余万元;经警方梳理,李女士实际向平台投资205.5万元,其中,305.1万元是所谓的投资回报。

有人可能要问,精明能干的女企业家为何不能识别“杀猪盘”电信诈骗呢?这还要从李女士在成都住院的经历说起:

在住院期间,为了排遣心中的苦闷,李女士下载了一款手机聊天软件;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登录软件没有几分钟,“王先生”主动找她搭讪。地址定位显示是在成都市,机缘巧合,李女士结识了中年“成功男子”;聊了两天之后,王先生通过快递送来一束玫瑰花、一支口红;相识虽近一周,李女士与王先生却是无话不谈。

出院回到广元后,在王先生的指导下,李女士下载了一款投资理财APP。首次投资2000元,不到半小时,李女士就挣得300元;第二天50000元,不到半小时,李女士又获得8000元,并能取现。称有内部信息,王先生建议投资追加到100万元以上:

李女士贷款100万元加大投入,账面余额涨到300多万元,但此时钱并不能取出来;再投资100万元就能取现,李女士又贷款100万元投入平台,账面收益升至510.6万元。李女士仍不能取现,王先生却消失了。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用聊天软件指导李女士投资,其中赠送的玫瑰花和口红用马某龙的微信支付购买;被害人李女士的涉案资金分31笔转账到29个账户,其中开户人是26个人。

2021年7月19日,昭化警方抓获洗钱、技术人员共85名犯罪嫌疑人;随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54人。国内洗钱团伙由犯罪嫌疑人陈某群招募、组织;不久,陈某群从境外回国向警方投案自首。

2022年5月27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群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2年9月,昭化区司法机关对警方抓获的85名犯罪嫌疑人也作出了处理:对3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50余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有人可能要问,上述同一犯罪团伙为何认定的罪名不同呢?认定共同犯罪不能不醒,共同犯罪存在片面帮助犯。

二、认定共同犯罪不能不醒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为共同犯罪概念的法定化,在理论上也称为法律术语;在文义解释方面,对“共同故意犯罪”却有不同的解释技术,即:共同犯罪概念的着眼点是“犯意共同”,还是“结果共同”,犯罪性质不完全相同。

例如,甲追杀乙、乙逃命,在路口的丙见到此情形;乙逃到路口、丙伸出脚将其绊倒,甲杀死乙。假设丙与甲、乙互不相识:倘若共同犯罪的概念以犯意定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将乙绊倒仅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倘若共同犯罪的概念以结果定性,甲、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刑法理论上,以结果认定共同犯罪便是片面共犯之一。有人可能要问,共同犯罪的概念究竟是以犯意论,还是以结果论?法律人,特别是学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想象得出结论;《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便是共同故意犯罪概念的体系解释:

第二款前半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过失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法律拟制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生活常识告诉人们,过失也有共同犯罪,如,锅炉爆炸,前一操作工未按交接班制度离开岗位,后一操作工迟到引起爆炸等。

第二款前后句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里所犯的罪,是指触犯一同过失犯罪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处罚;同一法律、同一法条的前后项、前后款往往是体系解释最为直接的根据,据此片面共犯存在于过失和故意犯罪之中。

就电信网络诈骗而言,初始不少司法实践将所谓“跑分”人员认定为共同诈骗犯,其理论根据便是片面共犯。认定共同诈骗的法律依据是,跑分人员在境外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中,无论在心理,还是在物质、技术上提供了帮助;洗钱等帮助犯的共同特征为,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

认定共同犯罪不能不醒

有人可能要问,初始司法实践将跑分人员认定共同诈骗为何没有坚持下来呢?罚金刑等的适用不能不醒,被告人退赃是最为重要的量刑情节。

三、退赃和罚金的适用不能不醒

可以肯定认为,初始司法实践没有坚持下来的原因之一为,共同诈骗犯的量刑过重,如,没有正确处理好退赃与罚金的关系;不少反电信网络诈骗可能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形式之一,如,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事赔偿应优先罚金和没收财产,但李女士损失是否优先赔偿,节目并没有披露。

从退赃实践观察,退赃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原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第二,犯罪分子现在,或者未来的合法收入。其中,第一部分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第二部分是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来源。问题是,第一部分不足挽回受害人损失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是退赃优先,还是没收,或者罚金优先?

《刑法》的目的之一为,保护各类法律关系。1979年《刑法》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优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对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并没有规定罚金;1997年与1979年《刑法》为修订关系,根据体系,或者立法目的解释,司法机关退赃优先于没收,或者罚金刑的适用。

有人可能要问,1979年《刑法》对诈骗等犯罪为何没有规定罚金刑呢?在本文看来,除了极力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外,还有一个量刑问题,如,第十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分子用合法财产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尽管不能评价为情节显著轻微,但至少可以影响量刑;第一百五十二条将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规定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刑法》对财产犯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不能退赃才可以评价为该犯罪情节。

1997《刑法》对财产犯罪规定了罚金刑,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一方面,缴纳罚金可能影响着犯罪分子退赃,《刑法》没有规定赎刑,据此,犯罪人因服刑丧失经济能力可能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注重罚金刑,而受害人得到退赃,又加深了社会矛盾。据此,司法人员对退赃和罚金的适用不能不醒。

退赃和罚金的适用不能不醒

“百万投资噩梦”还披露一个细节,即: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使用同一款聊天软件,显示嫌疑人的地理位置在成都;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聊天软件发行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反电诈不能试图“叫醒装睡的人”,对此,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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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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