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关于对投机倒把分子没收、罚款收入的入库问题的通知

法的正能量 2024-07-26 05:05:03

关于对投机倒把分子没收、罚款收入的入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1963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据北京、甘肃、陕西等地税务部门反映:在这次对投机倒把分子的罚款、补税工作中,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的没收、罚款收入,有的交入了地方金库。对这项收入,究应交入那个金库为好,请财政部加以明确。查此问题,财政部已于1963年3月30日曾以财税申字第41号通知明确规定:对投机倒把分子的没收、罚款、补税收入,要单独统计,并要以专款解入国库,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收入。如有的地区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财政部门应通知金库,凡是在这次运动中,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的投机倒把分子的没收、罚款收入,应全部缴入国库。对于已经交入地方金库的,应及时办理冲转手续。

法治中国系列之264:关于对投机倒把分子没收、罚款收入的入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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