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的正能量 2024-07-26 05:04:52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63年5月17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15日〔63〕刑报字第71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在劳改中重新犯罪,不够判处无期徒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应对其所犯新罪判处若干年徒刑,并与前罪残刑合并执行,但不超过二十年的意见,属于这种两次犯罪的犯人的实际服刑期限,是可以超过二十年的。这里需要附带指出:这个问题属于犯人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你们理解为犯人加刑问题,是不确切的。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之265: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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