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条起诉“借款人”,结果是判决驳回“放贷人”全部诉请,为何

李贺说 2024-12-10 07:26:37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许某某向王某归还借款共计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12825.37元(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9日)。

王某举示证据:涉案借据。

李大贺律师: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王某依据借条向本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但经本院调查,该款项实际为合伙事务垫付款。在工程结束时若无法回款,该款可以转为借款。但在工程结算时,该款应在各合伙人分红前优先给付。本案王某虽主张在分红时其少分了18000元,固没有收回借条,但该说法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常理。即使其说的属实,该款已经成为合伙事务纠纷,不应当再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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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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