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用卡业务高利贷化,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应控制在合理水平

李贺说 2024-12-25 08:14:35
坚决抵制信用卡业务高利贷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客户息费负担,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不得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原告某某银行银川分行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某某银行银川分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1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626.17元、利息1557.42元、违约金1125.57元,费用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毫无疑问,正规金融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确有不同,但不同方面为什么硬要表现在前者利率高于后者,而不是低于呢?正规金融贷款利率(广义贷款,含信用卡即贷记卡透支)竟可高达24%?远高于民间借贷合规利率上限?对于这种极不合理并很不正规且明显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和接受程度的判决,李大贺律师早有批评,之后这种判决有所减少(归于合理),但死灰复燃,最近这种判决又出现了,为什么?为什么执着于支持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高利率?难道就是为了告诉人们,正规金融不正规,尽量别去沾惹,还是到民间借贷领域筹资较为靠谱吗?而本案判决,正本清源,重新归于合理,归于公正。 公正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626.17元、利息891.67元,并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1月27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给被告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取现、消费,当被告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应付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应按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原告为被告提供金融服务,应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应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轻形式+重实质,支持真普惠,反对假普惠,李大贺律师注),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后尚有透支本金9626.17元未向原告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626.17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截止2024年1月26日的利息1557.42元、违约金1125.5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被告需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一年期)的四倍即年利率13.8%,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891.67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透支利息即年利率18.25%已超出法院确定的年利率13.8%,以法院确定的年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自2024年1月2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被告继续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支付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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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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