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狮子大开口!”辽宁朝阳,女子请兽医为怀孕6个月的母牛看病,兽医检查后告知母牛宫内感染,腹中小牛已死亡,不料进行引产手术后,小牛顺利出生却于次日死亡,女子支付130元治疗费后非常生气,认为是兽医误诊导致小牛流产死亡,遂诉至法院索赔15000元,兽医却说小牛流产是必然,且一只牛索赔15000元过高,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朝阳县人民法院)
王凤48岁,除种植几亩薄田外,最大的收入来源之一是养牛,看着自己母牛怀孕后肚子越来越大,王凤非常高兴,感觉仿佛已经看到收成。
事发当天,王凤发现自家已怀孕6个月的母牛生病,便请来56岁的兽医杨成给母牛看病,医治地点为朝阳县东大道乡奈林皋村四组。
杨成在王凤家中为母牛看病时,经检查诊断为母牛宫内感染、腹中小牛已死亡,杨成向王凤说明情况后,表示需要对母牛进行催产处置。
王凤同意后,杨成为母牛注射消炎药、催产药,小牛产出后为活体,并于第二天死亡,王凤向杨成支付检查和引产费130元。
王凤将小牛处理后越想越气,觉得是庸医误诊导致自己重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成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成辩称:
首先,杨成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具有兽医师任职资格,具备兽医相关技能,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
其次,杨成在为患牛提供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1.杨成应约到王凤家为其怀孕7个月的母牛查体时,发现母牛外阴红肿,有红、白色脓性液体从阴道流出;子宫已开3指,开5指属于正常分娩;手套外沾满分泌物,直肠标胎儿已经进入产道,指压胎儿不动;母牛发烧40.2°C。
综合上述症状,告知王凤母牛宫内感染、小牛宫内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在征得王凤同意后,为母牛注射催产药,杨成在诊疗过程中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杨成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经查,小牛已进入产道,不存在保胎治疗的前提条件,无论杨成是否为母牛注射催产药,母牛流产是一种必然结果,即便流产时小牛为活体,也存活不了几天。
为母牛注射催产药,仅仅是缩短流产进程,与小牛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况且结合当时症状,母牛已宫内感染,若不及时催产,放任母牛自然流产,对母牛造成的损伤极大甚至是一尸两命,故为母牛注射催产药是当时权衡利弊后的最佳治疗方案。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凤没有证据证明小牛的死亡是杨成治疗过失行为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王凤自认,母牛出现症状后,曾咨询其他兽医,给出的治疗法案为消炎、保胎,审理中,王凤申请对杨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牛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牛犊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2022年12月30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13委字第02005号通知书:因未能找到能够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终止本次事项委托。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权利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王凤邀请杨成为自家母牛诊治,杨成受邀后为王凤的母牛进行了医治,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治疗过程中,王凤认为杨成误诊导致小牛死亡,经法院释明,王凤主张依侵权关系向杨成主张权利,本案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成在给母牛查体后告知王凤母牛腹中的小牛已死亡,王凤遂同意杨成进行引产处置,但小牛经引产后并未死亡而是在第二天死亡,杨成的诊断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杨成对王凤造成的财产损害存在过错。
王凤的母牛已经生病,进行医治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且王凤咨询其他兽医后给出的治疗方案为消炎、保胎后,而决定听从杨成的建议消炎、催产,故王凤对因此而造成财产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审理中,王凤曾申请司法鉴定及财产损害评估,因鉴定机构无法对杨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牛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委托。
庭审中,王凤主张正常出生小牛市场价值3000-4000元,杨成主张正常出生小牛市场价值500-2000元,故法院酌定小牛价值2500元,杨成对王凤所受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即1841元(小牛价值2500元+医药费130元)。
对于王凤主张的给母牛治病5000元、给母牛配种600元,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经济损失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杨成辩称其在诊疗过程中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失的抗辩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杨成赔偿王凤经济损失1841元,驳回王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