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男子与失足女因嫖资冲突后被对方捅死,家人索赔48万元

蓝天说法 2024-10-19 11:42:14

广西玉林,26岁男子和越南籍失足女交易后,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冲突,对方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男子捅伤,男子送医救治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被捕,男子家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向失足女索赔4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玉林市中院,人物为化名)

范世鸾是越南人,出生于1982年3月7日,家庭条件并不好,事发前5年时间,范世鸾多次出入中国,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范世鸾在北流市荔枝公园从事不法交易。

26岁的林勇与范世鸾发生关系后,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争吵过程中,范世鸾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勇捅伤,林勇受伤后被送往北流市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760元。

后林勇经抢救无效死亡,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第1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林勇系被他人用利器刺破胸腔、心脏造成气血胸及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范世鸾很快被捕,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1年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范世鸾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受到相应处理。

因林勇死亡时还未成家,林勇的养父母林信楚、张桂琴悲痛万分,处理完丧事后,二老将范世鸾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林信楚、张桂琴提出,参照广西当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因本案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60元、丧葬费43056元、死亡赔偿金71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10996元。

两原告认为,林勇生前的嫖娼行为具有违法性,且由于嫖资问题与范世鸾发生争吵,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林勇存在过错,应自负40%责任,范世鸾应承担60%民事责任,即应赔偿486598元。

范世鸾辩称,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陈述的事实,并同意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但因家庭条件困难,暂时不具备赔偿能力。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本案被告范世鸾是越南籍公民,因此本案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2.其次,本案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林勇与被告范世鸾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明知的,但两人仍然进行非法交易,故两人在案件起因上都有过错。

在双方发生关系后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范世鸾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勇捅伤,导致林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世鸾的过错是明显的。

受害人林勇因嫖资问题与范世鸾发生争吵,是引发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林勇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范世鸾的过错明显大于林勇。

且原告自认为林勇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范世鸾应承担60%民事责任;范世鸾对此亦予认可,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此民事责任划分与案件事实相符,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起诉请求的医疗费760元、丧葬费43056元以及死亡赔偿金71718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责任分担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56598元(760996元×60%)。

此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案是因范世鸾的犯罪行为引发的经济赔偿,故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范世鸾因过错侵害林勇的生命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世鸾应赔偿林信楚、张桂琴因本案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

故判决范世鸾赔偿林信楚、张桂琴因林勇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456598元,驳回林信楚、张桂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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