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一下的代价是10万!江苏南京,男子出差时搂抱美女被警方,期间公司领导未与男子沟通,就代替他向女方赔偿15万,事后领导告诉男子,处理此事共需花27万,男子同意自己支付10万,由同事垫付17万并承诺年底前返还,但男子10日拘留期满后就被开除,于是不愿返还,双方闹至法院,男子称领导是无权代理。
(案例来源:南京市溧水区法院)
张杭是南京风电公司员工,赵得、吴霜、刘军、王兰是张杭的同事兼领导,几人一起在内蒙古一个项目部工作,事发当日9时许,张杭在包头市出差。
期间,张杭对住在项目部6号宿舍的石婷产生浓厚兴趣,于是趁着醉意对她进行搂抱和拉扯等,石婷报警后,张杭被警方带走调查。
经过1天调查,警方认定张杭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对张杭处行政拘留10日,张杭被警察带走后,赵得为害怕张杭被进一步处理,赶紧与石婷谈判。
后赵得没有与张杭沟通确认,就直接以张杭代理人的身份,与石婷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张杭愿意就此事向石婷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15万元。
赵得向石婷支付15万元后,石婷出具收条和谅解书,表示对张杭的行为予以谅解,不会就此事向任何行政部门反映,也不想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张杭的责任。
次日,赵得到派出所与张杭会见,将赔偿与和解情况告诉张杭,同时起草赔偿确认函一份交给张杭,内容为张杭目前受到行政拘留,不能亲自处理对石婷的道歉和赔偿事宜。
张杭确认,赵得、王兰、吴霜、刘军等四人代表本人与石婷签署的和解协议,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同意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15万元及相关公关费用12万元。
因经济能力有限,本人愿意承担和支付10万元,剩余金额17万元,请以上同事或风电公司帮我支付,本人承诺在年底前,将垫付的17万元归还给上述四人。
10日后,张杭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公司觉得他已经违法,于是予以开除,经济条件一落千丈,赵得等4人多次要求张杭偿还代为垫付的15万元,张杭却明确表示拒绝偿还。
赵得等4人遂以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杭向赵得偿还7万元、向吴霜偿还2万元、向刘军偿还2万元、向王兰偿还4万元。
张杭辩称:
1.本案的实质是劳动争议案件,赵得4人不仅是张杭同事,而且是张杭领导,是风电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石婷达成和解协议,实际是代表所在单位,而不是代表张杭个人。
试想一下,赵得等4人和张杭只是普通同事,平时关系一般,如果不是有其他考虑,怎么可能没有征得张杭同意,就立即替张杭垫付十几万,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2.赵得等4人与石婷达成和解协议时,并未得到张杭的授权,张杭既不知情,也不了解和解协议内容,是赵得等4人假借张杭之名擅自所为。
和解协议的内容对张杭不公平,张杭已经被拘留,没必要再赔偿石婷15万,该赔偿和谅解对张杭的拘留,起不到从轻和减轻的作用,张杭并不能从中获取利益。
实际情况是单位为推进风电项目开展,和他人达成和解,获益的是单位,这点可以从赵得4人上一次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加以证实。
其陈述“该15万元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是赵得等4人共同出资,并由赵得代表赵得、吴霜、刘军、王兰直接向石婷支付”。
3.因为张杭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确认函是由赵得等4人起草好,经他人之手传递到张杭手上,张杭签后再传递出去,双方此时没有见面,不存在相互交流。
张杭对外面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在电话和拘留所其他人的恐吓下,才在确认函上签字按手印,该确认函并非张杭真实意愿,没有法律效力。
且双方对确认函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赵得4人第一次陈述张杭只愿承担10万元,诉讼中却主张15万元,从互相冲突的2次陈述看,该确认函并未成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得4人表示可以做出让步,如果法院支持10万元债权,则赵得主张4.7万元、吴霜主张1.3万元、刘军主张1.3万元、王兰主张2.7万元。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赵得4人以张杭的名义与石婷达成和解协议,虽然事先没有代理权,但该代理行为事后得到张杭追认,对张杭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赵得4人与张杭间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赔偿确认函中的有关内容,应视为双方对委托代理事宜的约定,根据确认函,张杭同意年底前向赵得4人支付10万元。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张杭主张赔偿确认函是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而做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张杭应向赵得归还垫付款4.7元、向吴霜归还1.3万元、向刘军归还1.3万元、向王兰归还2.7万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