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和情人去酒店开房,老板未登记就让他们入住,正好碰到警察查房,两人被带走调查约2小时,凌晨4时男子突发疾病身亡,家人申请国家赔偿,持续8年仍未果,遂将情人和老板诉至法院,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索赔50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宁乡市法院)
龙萍和陈阳是婚外恋人,事发前一日8时许,两人一起来到岳新、刘莲夫妇经营的招待所住宿,同时提出先选好房间再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选好房间后,又提出住下后再下楼办理登记手续,岳新、刘莲夫妇为招揽生意只好同意,当天晚上21时许,派出所上门对旅馆进行清查。
两人因无法提供有效证件,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查实两人没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后,于22时40分左右被允许离开派出所。
两人在外购买食品后,便返回招待所休息,岳新、刘莲见二人已经在派出所接受过调查,便未再要求两人办理入住手续。
次日凌晨4时许,龙萍醒来发现陈阳昏迷不醒,遂一边对陈阳掐压施救,一边大声呼救,岳新、刘莲听到呼救声便上楼赶到现场,三人一起又对陈阳进行掐压施救。
在未见好后,刘莲拨打120电话求救,但因占线未接通,三人又决定一起将陈阳抬往医院抢救,下楼途中因体力不支和惊慌失措,致使陈阳背部与地面、墙面有磕碰。
三人在将陈阳抬出招待所20余米后,便因体力不支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并联系流沙河医院进行抢救,后陈阳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死者背部小片状擦挫伤,鼻中隔表皮缺失,胸部压痕,以上均为非致命性损伤,且符合抢救时所致;余未发现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及窒息征象,亦未见中毒征象。
不久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陈阳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心脏肥大基础上心源性猝死的特点。
3年后,警方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陈阳妻子肖丽通过信访、申请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等方式,要求警方对陈阳的死亡进行赔偿,但均未果。
事发后8年,最高检作出162号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明确告知肖丽,其申诉材料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肖丽认为,岳新、刘莲在龙萍与陈阳入住时,未办理登记和查验证件存在过错,龙萍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求救,而是将陈阳抬出招待所20余米再报警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肖丽遂将龙萍、岳新、刘莲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且违背公序良俗,要求三人赔偿陈阳死亡的各项费用40万、精神抚慰金10万。
龙萍辩称:
1.本案发生于9年前,肖丽直到现在才向法院起诉,期间肖丽和亲属从未向龙萍主张过民事权利,故肖丽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关于肖丽诉称龙萍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求救,而是将陈阳抬出招待所20余米再报警的行为存在过错的观点不成立。
真实情况是龙萍发现陈阳昏迷不醒时,便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掐压施救,同时叫来岳新、刘莲共同协助施救,不见好转后,三人遂抬起陈阳送往医院。
但因体力不支,在抬出招待所20余米后便报警求救,期间因三人施救及下楼,造成陈阳肢体与地面、墙面摩擦而形成伤痕,与其死亡没有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也有说明。
岳新、刘莲夫妇辩称:
第一,龙萍与陈阳来时提出先看房间,待房间满意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后又表示先住下再下楼办理手续,而后碰上民警查房,两人被带走问话,答辩人事先并不知道他们没有证件。
第二,凌晨4时许,两人听到龙萍求救声后便上楼查看,发现陈阳仰面躺在地板上,便立即施救,没有见效后,两人提议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刘莲拨打120、110,已尽到应尽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肖丽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肖丽一直在向上述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等方式维护权益,虽然主张赔偿的对象主体有误,但一直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权利。
故肖丽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为收到162号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距离肖丽起诉时未超过1年,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陈阳的死亡是否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龙萍与陈阳保持婚外恋人关系,虽有违伦理道德,但并不能认定为加害行为;岳新、刘莲在陈阳和龙萍入住时未查验证件和登记,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也不是加害行为。
三被告对陈阳采取施救措施,造成陈阳背部磕碰楼梯间形成小片状擦挫伤、鼻中隔表皮缺失,胸部压痕不属于加害行为,且这些伤均未非致命伤。
3.岳新、刘莲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岳新、刘莲得知陈阳昏迷不醒时,第一时间施救,并先后拨打120和110,这些行为说明两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陈阳死亡也并非因招待所的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所致。
综上,判决驳回肖丽的全部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