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最早其实来自红星新闻的报道,说1979年出生的卜女士从小品学兼优,但根据其哥哥说,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报考博士时因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无法参考,之后患上精神分裂症,但在2010年年初离家失踪。
在今年11月,山西一名女子向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求助,说想帮自己的婶婶寻亲,就是这位卜女士,志愿者开始借助网络力量寻亲,终于是找到了其父兄,目前也已经认亲,并且卜女士也被送医。
关于这个过程朱玉堂账号有比较详细的内容,红星新闻、九派新闻等多个媒体也都有报道,这个事儿也让很多人怀疑卜女士会不会是被拐卖的。
于是在12月3日的时候,和顺县公安局发了一个警情通报,这里边说派出所民警在山西及周边省市开展了大量核查比对工作,成功于11月26日与该女子父亲卜某贵(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取得联系。经警方确认,卜某(女)系卜某贵直系亲属。
经初步调查,卜某(女)于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后被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居民张某收留,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调查中。
但是这个通报就引发争议了,因为警方描述的是收留,这个比较反常识吧,很多人也是开始讥讽警方。
这里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简单说我觉得这个通报是有问题的,但是有的细节还需要确认,暂时不确认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要承认确实是警方出动才完成寻亲的,这一点在志愿者的视频里也有提及。
但是我很好奇,这个人是最近刚搬到这个社区的么?
为什么是志愿者上门之后,民警才从社区警务工作中发现这个人的?
平时社区的人、街道的人、社区民警都没发现过这个情况么?
为什么她的亲属是找志愿者而不是找民警求助呢?
是不是说明我们日常工作有提升空间?
如果有类似情况能否直接求助所在地的民警?
如果直接找民警求助是否能完成这个寻亲?
这些疑问到现在警方也没有说明,我也没有看到媒体解释清楚。
其实当时我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发了个微博也是提出了疑问,我认为至少有强奸嫌疑,这个就是个基本常识问题,发现有人走失正常人选择是报警处理,如果她当时可以辨识自己的行为,你应该想办法帮她寻亲;如果她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你跟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那具体这个收留是什么情况,其实也不太清楚,警情通报写的太简单了,那么我想知道警方说这个是“收留”的来源是什么?
当然了,警方通报现在写的是初步调查,但是他是否收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这件事很多网友质疑的地方,这个措辞我觉得多少有点草率了。
这就让我想起当年杭州“七十码”,就是2009年杭州一个飙车案,杭州警方在案发后的事故通报时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码左右”,但是当时的目击者称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而且从造成损伤程度也很难让人相信是所谓“七十码”。
最后经过调查,认定车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杭州警方公开致歉,说是因为引述了肇事者和同伴的说法。
恕我直言,杭州警方当时这个操作极其愚蠢,就咱们稍微有点脑子也知道,违法犯罪的人会合理化自己的行为,说一些似是而非的谎,这是非常常见,居然就把这个作为警方通报发出来了。
你要知道警察的口碑那是多少同志顶风冒雪、跟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甚至牺牲生命换来的,你们一个措辞不严谨就给砸了,这件事之后要多少人花多少时间多少力气甚至流多少血来修复的。
所以今天这个事儿,暂时不清楚具体案情如何,但是警方这个通报我认为写的有点问题。
但是我还是要强调,警方这个执法本身目前没看出什么问题,发现信息之后也找人了、也联系了,志愿者拿到联系方式还是民警给的。
那么现在说要追究卜女士丈夫的责任,其实是需要更多搜集证据的工作的,现在公开资料缺的信息是比较多的,要看警方后续这边的情况,也许会有新的信息发布。
比如说非法拘禁,那么这个说法有没有事实依据,平时这个卜女士出门有没有限制,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这些都不清楚,这样论证非法拘禁证据是不够的。
再比如说拐卖,现在先不说是不是拐的问题,卖的说法从何而来,说是拐卖,那谁卖的?什么时间卖的?收了多少钱?而且过去这么多年了,有没有证据?这些都不知道。
至于说强奸罪,这俩人发生性关系是可以确认的,但是不清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这个事情我们展开说一下,之前有一个女律师,我忘了是哪位了,就提出只要是被拐卖妇女有孩子的,一律认定她丈夫强奸,因为肯定是违背妇女意愿。
这种一看就是对拐卖案的复杂性没有了解,实际上现实中真有被拐卖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很多被拐卖妇女来自比较贫困的地方,或者家里条件不太好,她被拐卖后发现收买者家庭条件还可以,就自愿留下生活,这个也是有的。
关于这种事城市里的女权人士可能理解不了,但是你换一个角度看,有很多国内的女士自愿嫁给发达国家的有钱老头,这很难理解么?包括现在有什么所谓越南新娘,那是越南人特别容易爱上中国人么?
所以有些女性可能本来处于一个相对贫困的环境,她被拐卖后自愿发生关系生育子女,这个并不是很新鲜的事情,那这情况就没法认定是违背妇女意愿。
当然女权人士会说这是没有选择,这样就又滑坡到所有的人类性关系是不是都是强奸的谬论上,她只要当时能清晰的表达自己愿意发生关系,没有被强迫或威胁,这应该就被认为是符合其意愿的,性同意只能变更不能撤销,不要听中国妇女报扯淡。
那可能有人要说了,这卜女士不是一直有精神病么?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这个问题我其实说过好几次了,所谓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说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这都是民间对法律的误读,关键是要看这个人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这个人明明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她自愿跟别人发生性关系,那就不能认定为强奸。
比如说这人患有抑郁症,应该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吧?反正就是那种能辨识自己行wide状态,她心情不好找人约炮了,约完第二天心情好了,说我后悔了这是强奸,那恐怕是不行的。
甚至有一种情况,比如有的人她有精神疾病,但是别人看不出来,比如说她是性瘾,这个情况发生性关系,对方并不属于明知,以为就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女性,因此不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观故意,这个也定不了强奸罪。
那可能有人要说了,这卜女士明显不像是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样子啊,说的对,我也觉得不像,如果她是这几天发生的性关系,我觉得警方应该先把男的刑拘了再说了。
问题在于她俩孩子都这么大了,也就是说发生关系至少是好几年以前的事情了,甚至有可能是十年的事儿,她当时是个什么精神状态你知道么?她这十来年病程一直没发展是么?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状态么?现在能不能排除她刚来的时候其实部分能辨识自己的行为呢?会不会她跟家里人有矛盾所以才留在这里的呢?
所以现在一方面,要看卜女士后续的治疗能不能恢复一定的意识,回忆起当年来这家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情况,另一方面警方需要走访调查,当时这个人来的事情是什么状态,比如说当时说话是个什么情况,周围邻居有没有见过她的,然后根据证据确认这个人当时也是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才有可能排除合理怀疑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刚才说的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也都是要通过这样一套流程,现在这卜女士刚送医院没几天,警方应该还在进一步工作中。
另外有一个事儿其实不太明确,卜女士将来如果能够指认强奸或者非法拘禁、拐卖甚至虐待罪,可能还涉及一个追诉期的问题,按说她家人当时是报警了,但是不知道警方那边的记录是什么情况,是按走失还是按拐卖报的,有没有立案,当然这个八字没一撇,而且实在不行还能找最高检突破一下,只不过未来也许会遇到,这里先提一嘴。
总之这个案子目前还有赖于医院的治疗和警方的进一步工作,希望将来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也建议警方对发布通报内容做更严谨的表述,不过这里也希望网友们给一线民警多些支持理解,这个案子其实民警还是出了很大力的,现在应该也在持续推进工作,需要一些时间,不要因为一个通报写的不好就把警方的工作和努力全否定了。
以上就是我对和顺女子走失被寻回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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