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单位带来的第一和大单位带来的第二,尽管感觉不同,但是在选择上还要综合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
比如,大单位和小单位体量不同、级别相同,省发改委和省体育局,前者的二把手副主任为副厅级,后者却是实打实的正厅级领导岗位。

这种正副厅级的差距,会集中体现在个人的工资收入、退休待遇、医疗待遇,以及工作待遇上。当然,也会体现在政治待遇上,参加会议权限、文件阅览权限等等。一些工作内容只让一把手清楚了解的,那么二把手就无法知悉。
省发改委毋庸置疑属于强势单位,号称体制内的小政府,权力地位摆在那里;而省体育局算是边缘单位,很多事项都不会沾边。但是,正厅级的级别也是很多副厅级干部永远也跨不过去的门槛,所以,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要选择小单位的一把手。
不过,假如大单位的二把手级别和小单位的一把手级别相同,如何选择就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量。
第一种情况,省委组织部的常务副部长与省体育局的局长相比,都是正厅级实职干部,但是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负责省委组织部的日常工作,掌管着全省厅局级干部的底数、省直单位处级干部的调整情况,职务含权量不是一般的高。同时,省委组织部的常务副部长因为背靠省委常委,下一步升任副部级希望很大,再不济直接转任地市的市委书记也很有可能。
相较而言,省体育局本身职责职权范围要窄很多,在全省范围内话语权极其有限,有背景实力的还可以转岗其他岗位的正厅级谋求后续发展,但总体上止步正厅级的概率很大。
所以,此时当然要选择大单位的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小单位的一把手仕途发展局限太大。

第二种情况,常务副省长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相比,尽管两者同属副省部级干部,但是明显常务副省长的政治地位更高,作为省委常委已经进入省委核心决策层,一定程度上对全省很多重要事项都有发言权和决策权。
不过,副省级市的常务副市长和一般地市的市长相比,同为正厅级实职,确实地市的市长岗位更重要,进步空间更大。副省级市的副市长想要更进一步,通常需要转岗到一般地市担任市长。
第三种情况,属于常规意义上的比较。比如省司法厅的二把手、排名第一的副厅长和省司法厅管理的监狱管理局局长相比,同属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级实职。但是,省司法厅副厅长按照职责分工通常分管几个处室,在职权范围内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而省监狱管理局的局长却是全省监狱系统的一把手,对全省各大监狱的工作都有决策权和拍板权。
所以此时的选择,自然要倾向于后者,宁当鸡头,不做凤尾。

实际工作中,任何一个单位的二把手和其他单位的一把手职权范围不同,岗位本身对个人综合能力的要求也会不同。
对二把手常规意义上的要求往往是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当好一把手的参谋助手,是个辅助角色;而对后者更多的要求则是顾全大局,把准方向、掌握好舵,带好班子和队伍。
同时,对于一把手的业务能力要求并不会太高,只要个人综合协调能力、领导力、决策力、执行力够强足矣,这也是体制内单位一把手可以从外单位调任的原因。
说白了,选择岗位不仅仅是要考虑单位的差别,还要考虑自身的能力能否匹配、是否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