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据法律规则及审判逻辑,归纳提炼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疑难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确需分户建新房的,家庭现有人均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高山、库区移民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原籍宅基地已退出的;
3.因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拆迁的;
4.已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且无其他住房,需在原址改建且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5.已有旧房实施改造难度大或影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需拆迁,另择地址异址新建房屋,且本人提前上交旧房土地房屋权证,并书面承诺同意限期自行拆除原有旧房、退还旧宅基地给集体的;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三、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农村个人建房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4米;两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7米;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 米。农民建房设计应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际和省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
四、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五、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