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1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江西泰州海陵区时代花园东门处发生一起点火自伤事件,一名平台骑手被烧伤;
受伤人员刘某,男,48岁,云南人;
2019年10月,刘师傅在“好活”平台注册了118115号工作室,并与好活(徐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承揽靖江赢跑公司的“饿了么”配送业务;
2020年12月25日,刘师傅领到11月份工资,仅仅1000多元钱,而实际应付6000元,被赢跑公司扣了5000元。
据称,赢跑公司的理由是刘师傅在12月初请了一个月假,但实际是离职,而且没有提前申请;而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如果闪辞,不提前申请,则当月工资按照每单1.5元计算。
刘师傅当然不认可,遂找对方理论;
辛苦赚的钱就这么被随意克扣,又苦于无处伸冤;
几个回合下来,刘师傅身心俱疲;于是,2021年1月11日上午,刘师傅将汽油倒在身上,点燃衣物暴露在公众面前;
……;
上一秒还是正常健康的人,下一秒已经严重烧伤。
你不让我好过,大家就都别好过;
我只想要我的血汗钱。
(2)
焚烧的悲剧是因为结算纠纷,而纠纷的发生又是因为什么?
是因为劳动关系不清晰。
刘师傅在好活平台的注册,其实就是个兼职,零工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淘宝,天猫一样的性质;
赢跑公司在平台上发布工作信息,而刘师傅在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开始接单挣钱。
而实际上,赢跑公司发布的工作信息,不过是饿了么平台上外包过来的配送业务;
赢跑公司其实也就是个二道贩子,外包了这个区域内的饿了么平台上的配送,再通过好活平台发布工作信息,最终实际的完成人是刘师傅。
在这个平台崛起的时代,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经过中间诸多参与者的层层发包,转包,饿了么与刘师傅之间变得毫无关系了。
也不能说毫无关系,比如刘师傅工作时穿的统一工作服,说不定还印制着“饿了么”大大的logo呢,怎么能毫无关系呢?
可是从签订的网络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已经与饿了么无关了,它已经把整个这块业务都发包给赢跑公司了。
这就是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下的模糊之处:骑手,外卖员究竟与平台是个什么关系?
(3)
从实际来看,这些平台上注册,接单的外卖员,快递员,与各平台和各个中间的二道贩子们之间,基本都是零工关系,也就类似兼职性质;
平台,中间机构,不需要给骑手们提供社保医疗保险,加班费,休假等福利;
那么骑手们也就不需要遵循什么辞职的约定;而是想接单就接单,不想接单就不接,拥有这个自由;
双方是自负盈亏,自己的安全,风险自行承担的关系;
骑手,外卖员,快递员,自媒体人大抵都是这样的关系,是独立经济体。
然而,赢跑公司与骑手签订的内容却依然规定,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否则就扣钱;
这就相当于,这些中间的二道贩子们不用承担责任,不用为工作者提供任何保障,却要求工作者遵循一系列的义务;
这显然有失合同法的公允原则。
而同时,这些实际的终端工作者们在工作时,要穿上印有外卖平台logo的工作服;
而这一点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理解,这些工作者们就应该被视作是平台雇佣关系下的员工,属于饿了么,美团的员工;
谁提供劳动资料,谁就是此项工作的雇佣人。
这也是为什么在自伤发生后,饿了么第一时间就干脆的支付了医疗费用;
是为了社会舆论,也是因为这种模糊的雇佣关系。
可实际上呢?
这些工作者们与外卖平台的关系被隔离了有十万八千里远,只要上了法庭,这些平台一定会言之凿凿,他不属于我们的员工,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4)
新型工作模式中,原本单一的企业-员工关系被打破,碎片化的分离在与各个中间参与者的或显性或隐性关系中;
而每个工作的发包者,都只希望劳动者们履行义务,而自己不必承担责任;
在能够看得到的明文约定中,都排除了雇佣者的法律责任,让终端实际工作者去做那个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个体;
这个本来也无可指责,你接受了这样的工作方式,就要承担这种方式的风险;
但是问题在于,风险劳动者承担了,但是却依然没有获得自由。
自己仍然要履行那明文约定的义务,要提前通知,否则要扣钱,要穿平台的工作服,否则要扣钱;
法律责任与义务,风险与自由不对等;
等到风险发生了,就事论事的解决一下,有人能拿回血汗钱,有人拿不回;
这种自焚事件,意外事故的赔偿事件,过劳死的赔偿事件,依然在路上。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