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金融反腐的力度,一些金融高管腐败细节不断曝光于公众面前。透视这些金融高管的腐败案件,我们不仅能感受这些金融高管精明之处,其腐败手段越来越隐形,且呈现不断翻新升级的态势,也能体会到办案人员专业水平,通过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最终都能揭开腐败金融高管的伪装和掩饰。
高某为厅级金融高管,与商人付某相识十多年,首次认识时,通过向下级打招呼,帮助付某违规获取银行贷款1600万元,三年后在高某违规帮付某儿子本单位工作后,先后三次通过现金、他人账户、为家人缴纳购房款等方式收取好处500万元;8年后,高某伙同原来下属一家地方性银行董事长再次违规为付某融资7000万元,这次高某和同伙一起获得付某煤矿20%干股,可惜的是煤矿已是资不抵债,20%干股真的成了毫无价值的干股。
一、利用职权打招呼,帮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贷款1600万元,并违规安排入职本单位,以三种隐形方式获取好处500万元
2004年4月至2007年6月,高某为甲厅级金融机构副职;2007年7月至2015年10月,高某为乙厅级金融机构董事长。
2007年上半年,做煤矿生意的商人付某通过某法院副院长找到时任甲厅级金融机构高管副职的高某,为此,高某给下属壹银行打电话,要求为付某办理贷款1600万元。由于壹银行贷款最大权限为1000万元,只能通过拆分的方式来操作。
2007年4月份,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付某以其弟弟的名义到壹银行贷款800万元(注:壹银行相关经办人员表示,当时在他们银行,如果没有房产抵押,800万元大额贷款是不可能办理出来的),2008年对该贷款展期一年。
2008年3月,付某借用三人名义在壹银行获取三笔银行贷款、金额800万元(注:以借名贷款的方式进行垒大户属于严重违规贷款,对此壹银行相关经办人员都是知晓,但因为是上级领导打招呼,也只能违规办理),2009年到期后又展期一次。
2009年,付某又找到已调至乙厅级金融单位任董事长的高某,要求帮其儿子找工作。在高某的关照下,付某的儿子只是经过简单的面试,在没有提交任何档案的情况下,就入职乙厅级金融机构。
为了表示感谢,付某前后三次给了高某500万元好处:一是2010年1月,高某利用其朋友管某的账户,收到了来自付某的200万元款项,随后管某把这200万元转至本人另外一家银行账户,并取现给了高某;二是2010年9月,付某将100万元再次转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以高某儿子的名义在海南购买房产,剩下40余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高某;三是2012年,付某将200万元转入高某朋友李某账户,高某要求李某开设股票账户,帮高某炒股。
点评:在笔者看来,高某三次收取付某的方式,看上去高明,实际漏洞很多,特别是第二种方式,官员本人及家人的房产购买历来都是办案人员必查内容,办案人员完全可以顺着这条线索,查实高某收受付某好处的情况;另外就是第三种方式,由他人来炒股,这个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也是很容易查到;至于第一种完全以现金的方式隐蔽性是最强的,但是现在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越来越严,也容易成为监管重点,如果当事人账户与官员存在关联,也将会列入国家监委监测重点。
二、伙同原来下属银行董事长,再次帮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融资7000万元,共同获取毫不价值的煤矿20%干股
2015年10月,高某从乙厅级金融机构董事长退下来后,以他人名义成立两家资产投资公司。2016年,付某再次找到高某,为解决煤矿经营资金需要,要求高某帮忙融资7000万元,并承诺将煤矿20%的股份送给高某,此时高某在该煤矿企业投资600万元,高某朋友李某1投资300万元,同时高某还将违法所得的500万元借给付某使用。(注:此时高某与付某已经是密切利益共同体,就算是没有20%股份,为自身利益,笔者认为,高某也会帮助付某融资的。)
为帮助付某融资,高某向原来的下属,即时任丙银行董事长张某打招呼,并口头承诺事后张某将获得10%煤矿股份和一套公寓。在付某找到高某之前,即2015年10月,付某已经向丙地方性银行申请7000万元授信,丙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尽职调查后,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授信。
由于高某的打招呼以及口头承诺好处,在没有经过丙银行班子和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张某独自决定,2016年授意下属办理了付某实际控制的矿业公司7000万元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该投资业务还是通过高某实际控制的投资管理公司来开展,更厉害的是这项业务由在投资管理公司任职的丙银行董事长张某儿子万某具体经办,为此万某还获得公司绩效奖金。
为了落实股权,签订相关协议书,只是高某与张某要获得20%也不是那么容易,需要在付某煤矿企业归还7000万元融资、1900万元他人投资(含高某600万元及高某朋友李某300万元),才能获得相应股份,可惜的是该煤矿企业已经欠下巨额债务,资不抵债,相关协议书也只是一纸空文,股份毫无价值可言。也是因为如此,法院认为20%股份没有实现,高某实际并没有得到股权,据此没有认定付某赠送的20%干股为行贿行为。
三、法院判决情况
2019年1月21日,付某因涉嫌行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付某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监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上交借用高某的500万元违法所得,次日付某就解除留置。为此监委认定付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建议对付某从宽处罚。这点也是付某被判缓刑的重要原因。
2018年年底高某被带走进行了调查,次年11月份,被提起了公诉。2021年5月11日,法院审理查明:一是采取虚交定金、虚构拆迁房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138.642万元;二是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王某等九人给予的财物共计7160.6355万元。最后高某被判20年,并处罚金5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吉2405刑再1号《付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报道。
结束语
在笔者看来,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国家监管、监测体系越来越完善与严密,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高明、隐形的以权谋私的手法及手段。任何级别的金融从业人员都应该始终怀有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否则的话,早晚都会滑入深渊,终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