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酒店房间里被人侵犯了,现在那人被我累倒下了,你们快来把他抓走”。这是警方接到的报警电话中的内容。报警人是酒店的保洁员小丽,小丽在工作时遭遇了客人的性侵。
性侵这种恶劣的行为屡禁不止,使得许多独自出门在外的女孩每天都提心吊胆,担忧自己的安全。
故事中的小丽虽然遭遇了性侵,可她始终没有放弃自己,而是随机应变,寻找机会报警,最终避免了更大的危害。那么小丽究竟是怎样脱险的呢?
酒店保洁,进门清洁卫生惨遭性侵小丽是一名农村姑娘,自幼家境贫寒,家里还有4个兄弟姐妹。小丽作为家中的长女,而弟弟妹妹们都要上学,便早早地就踏入社会打工,想着能为父母分担一些经济压力。
于是小丽从18岁起,就独自一人来到大城市打工。小丽先后找了两份工作,但由于小丽年轻貌美,在工作时经常遭受顾客的骚扰。
忍受不了这种骚扰的小丽决定辞职,找一份与顾客接触比较少的职业。小丽在酒店应聘时,负责人告诉他,可以给她安排与顾客接触比较少的保洁工作。
大多数情况下,小丽只需要在客人退房后对房间进行清洁即可,不会接触客人,只会在少数情况下需要小丽在客人住宿时到客人房间内进行清洁。
小丽觉得这份工作很符合自己的预期,便欣然接受,开始了她的第三份工作。可实际情况却和负责人说得不太一样,因为小丽年轻漂亮,干活也卖力,很快得到了经理的赏识,工作会议上点名夸奖小丽,还说要给小丽奖金。
这让那些同样干保洁工作的大妈们不乐意了,联合起来刁难小丽。虽然给小丽安排的确实是退房后的清洁工作,可当实际工作时,那些老员工们便将最难清理的房间交给小丽。
同时,当客人说自己房间需要清洁时,她们也是让小丽先去。小丽虽然心中不服气,可也无可奈何,毕竟自己是刚来的新人,不能现在就和同事们闹翻。
就这样,在老员工们的刁难下,小丽也经常会在客人还在住宿时进门打扫。而有一天晚上接近12点了,酒店前台接到电话说房间内需要打扫,这份活便被安排到了小丽的身上。小丽知道自己也推脱不掉,便推着清洁车去了那个需要清洁的房门前。
小丽敲了敲门,很快门便开了,但映入眼帘的是一个胡子拉碴,浑身脏兮兮的醉酒大汉,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房间内还充满了烟味。
男人名叫李某,他告诉小丽他吐在了地上,需要清理一下,小丽看到这样的场景很是不愿意,可为了生活小丽还是硬着头皮上了。小丽弯着腰擦拭着地板,可她没注意到身后的李某正在色眯眯的看着她,李某发现小丽很年轻也很漂亮,根本不是保洁大妈,心里便顿时有了邪念。
当小丽清理好后,小丽起身收拾自己的东西准备离开。可就在这时,李某从背后一把抱住小丽,随后按倒在了床上。
小丽刚想大声呼救,便被李某捂住了嘴巴,并对小丽威胁到:“你要是敢叫,我就弄死你!”,随后告诉小丽:“今晚让我爽一爽,我保证会留你一条命”。受到生命威胁的小丽也不敢再出声,不敢反抗,只能任由眼前这名邋遢大汉对她实施侵害。
冷静应对,最终成功脱险可小丽始终没有放弃保护自己,想着有机会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在李某第一次完事后,可能是因为喝醉酒的原因,李某便疲惫得躺在了床上,一副昏昏沉沉的样子。
小丽看到李某这个样子,想起来采取行动,可刚起身,李某就说到:“别急着走,等我休息会还要再爽一次”。小丽知道李某虽然昏昏沉沉的,可还有着意识,自己是跑不掉的。可自己若是如此坐以待毙,也不是办法,必须想办法报警。
小丽思考了一下,眼下只有让李某昏睡过去才有办法报警,可自己根本打不过李某,只能靠智取了。小丽想到自己可以让李某累倒,这样就可以趁李某不注意成功报警。
于是小丽主动靠到李某身边,告诉李某快点再来一次。李某本想多休息一会,恢复体力,可见到小丽这么主动,他也瞬间又来了感觉。于是两人再一次发生了关系,这次的小丽极为主动,扭动着身体主动迎合李某,并让李某多种变换不同姿势。
李某在第二次完事后,果然如小丽所想,直接累的躺在了床上,连手都不想抬,不一会儿便打起了鼾声。小丽当机立断,知道时机来了,蹑手蹑脚走到了卫生间里,用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告诉警察她被人强奸了,犯罪嫌疑人正在宾馆房间内躺着。
接到报警电话的民警立马派人赶往了宾馆。进入房间后,发现小丽还躲在卫生间里,而李某则被惊醒了。醒来的李某看到是警察吓了一跳,小丽指着李某说就是他强奸了小丽,民警立马将李某控制了起来,带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李某将他的所作所为都交代了给了警方,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最终,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性侵他人者,法律严惩之本案中,小丽在面临性侵时,没有放弃自己,而是在为危难中也始终保持着一颗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找办法,抓准机会最终让自己成功脱险。
虽然确实遭到了侵犯,但好在保卫了生命安全。而对于实施性侵的李某,他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强奸罪。李某实际上实施了两次的侵犯行为。第一次性侵小丽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在《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分析是否构成犯罪,都要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入手。根据法条,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性、压制性的强奸行为。很明显,李某把小丽按倒在床上,并威胁小丽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暴力性的压制行为。
因此从客观上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则要求犯罪嫌疑人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对方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意图强行发生,而李某便是此情形。
最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所以认定时,关键还要看是否违背了小丽的意志。很明显,李某在小丽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小丽的意志。综上,李某的第一次性侵构成强奸罪。
不过,问题在于两人第二次发生关系是否也属于强奸行为呢?有的人认为,第二次是小丽主动引导李某进行的,李某并没有强迫小丽实施,因此不属于强奸行为。
可事实上,李某第二次性侵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因为如前面所说,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看李某是否违背了小丽的意志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
小丽在主观层面一直是拒绝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如果小丽是愿意发生关系的,那么小丽最终也不会选择报警。所以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小丽主动发生性关系,但最终认定要看小丽主观方面是否自愿。
并且,第二次发生性行为是因为李某已经对小丽实施了第一次的性侵行为,与第一次性侵行为具有很强的联系,李某依旧需要对第二次性侵行为负责。
因此,李某的两次性侵行为均是强奸行为,但最终只构成一个强奸罪,而非两个强奸罪,不过在处罚时因为情节恶劣,要对李某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除此之外,李某被抓走后积极主动向警方交待犯罪情节并真诚悔罪的行为构成坦白。
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法条,可以对李某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不过法律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最终是否从轻处罚,还要综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来由法官做出最终决定。
小丽的故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感悟。首先,我们应该像小丽一样,在遭遇危险时不要失去理智,也不要放弃保护自己,任由他人摆布,而是要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想办法用智慧脱离险境。
其次,我们也应该明白,在遇到危险时,生命永远是最重要的,也许有人认为小丽采用的方法并不值得提倡,可在危险情况下,能保障生命安全的方法就是好方法。
最后,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面对性侵,我们不能沉默和忍受,而要勇敢地发声,抵抗和揭露这些丑恶。我们要让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知道,性侵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