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一个冬天,连宁铁岭昌图县的某个公安局里冲进来一个衣衫不整、神情慌张的女人,她是谁?又遭遇了什么?为何会在深夜以这副样子出现在公安局里?一切还要从一个无辜女孩的载客行为开始说起。
涉险从女人的讲述中警方得知,女人叫小徐,在辽宁铁岭的昌图县当三轮出租车司机,靠拉人补贴家用。生活平平淡淡,也充实满足,没有大富大贵,但足够生活所需。
这天小徐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出发,在经常走的那条线路上来回跑,期望能多拉点儿人多挣点儿钱,小徐怎么也不会想到看似平凡的今天将会是她永远也不愿意回想的一天。案发当天,小徐像往常一样在街上开着三轮出租车慢慢悠悠走着,想看今天能不能再多拉几个人。
不一会儿,小徐看到路边有个男人在招手,便将车三轮车慢慢停在了男人身边,在三轮车接近男人的时候小徐隐约闻到了男人身上散发出了淡淡的酒味,尽管心里有一丝顾虑,但是为了拉活赚钱,小徐决定拉上这个乘客。
醉酒的男人上车后,为了打消刚才的疑虑,小徐通过后视镜对其进行了观察,发现,除了身上淡淡的酒味,男人并没有作出其他异常举动,就这样小徐放下了戒心,专心开车。专心开车的小徐并没有注意到这个刚才还表现正常的醉酒男人正在不怀好意地打量自己。
当三轮车行驶到一处偏僻的水泥路段时,见周围没有行人,正是下手的好时机,借着酒劲,醉酒的男子撕下了刚才的伪装,开始进行对小徐的第一次的罪恶行径。醉酒男子先是用手触摸小徐的脸,吓蒙了的小徐不知如何反应。
这让醉酒男子更加大胆,开始试图强迫小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在遭到了小徐的强烈拒绝后,深知男女之间力量悬殊的小徐决定下车逃跑并与醉酒男子之间发生了撕扯,但小徐的这一次自救并没有成功。
逃跑失败的小徐再次被醉酒的男子拖拽到三轮车后座,并被脱掉了上衣,在小徐的苦苦挣扎下,不顾小徐反对强行与小徐在狭窄的三轮车后座上发生了性关系,其间,为压制小徐的反抗,醉酒男子甚至多次对小徐进行殴打。
这场非法的侵害不知进行了多久,醉酒的男人终于从小徐身上起来,坐到了旁边的座位上,正当小徐以为终于结束了这场噩梦时,男人接下来的行为告诉小徐一切才只是小徐这场噩梦的开始。
在结束了第一次的侵害行为后,醉酒男子并没有选择放过小徐,甚至公然让刚刚经历过侵犯的小徐继续驾驶三轮车带自己,失魂落魄的小徐此时几乎已经没有反抗的意识了,她浑浑噩噩的驾驶着自己的三轮车载着后座的魔鬼。
受害人已经伤痕累累,而魔鬼的侵害还在继续。第一次的得手成功让醉酒男子尝到了甜头,在小徐驾驶三轮车的过程中,再次对小徐实施了性侵行为。
此时的小徐几乎已经没有反抗的力气,整个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恐惧和无助当中,就在这样的状态下,醉酒的男子对小徐实施了第三次侵害!
脱逃面对醉酒男子的侵犯,刚开始的小徐并非没有拒绝,但是醉酒的男子力气大的惊人,小徐一个力气很小的女子的反抗根本起不到任何效果。
尤其第一次下车逃跑失败激发了男人的怒火,醉酒男子对小徐进行了殴打,其间,小徐全身多处遭受严重伤害,这更降低了小徐的反抗能力。
小徐后面的不反抗也没有换来醉酒男子的良知,反而换来了男人的得寸进尺,醉酒男子开始让小徐以其他更难以启齿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淫欲,这让小徐更加难以接受。
在实施了三次侵犯行为后,醉酒男子终于停手了,这给了小徐思考的时间,缓过神来小徐的突然想到自己的三轮车里有一个之前铁板子,一直放在车子。
想到这里的小徐心里有了办法,她趁着男人不注意,偷偷嘀将铁板手拿在了手里,藏在身后,趁醉酒的男子不注意,小徐迅速地从身后拿出铁板子,冲着男人的额头狠狠砸下,醉酒男子因为额头受伤,看到小徐反抗的决心和手里的铁板子之后,无奈逃离下场。
待醉酒男子逃跑后,惊魂未定的小徐才渐渐冷静下来,迅速向最近的公安局开去,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案发后,醉酒男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2月30日,铁岭昌图县检察院审判了这起强奸案。
法律分析:色欲熏心不自控,害人害己后悔晚经过检方指控:醉酒男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醉酒男子在小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小徐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小徐的性自主权,是对强奸罪所保护法益的一种破坏。
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看,应该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从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上看,本罪的行为对象被限定为妇女,行为手段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
就上述案例来看,本案件中的小徐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妇女,符合强奸罪的行为对象。
同时从强奸罪的内容构成上看,醉酒男子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小徐的反抗,并殴打小徐致使小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的手段,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手段。
从责任形式上看,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与传统刑法观点中将奸淫目的作为强奸罪的故意目的不同,现代刑法观点中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案中醉酒男子对小徐实施的罪恶行为来看,醉酒男子主观上明知自己以暴力和强迫手段实施的与小徐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性自主权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强奸罪的责任形式。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具体到实践中,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就本案而言,醉酒男子在小徐曾经强烈拒绝并多次试图逃跑的情况下,强行与小徐发生性行为,尽管出于恐惧以及醉酒男子的力量压制等,小徐知道反抗,但不能够反抗,醉酒男子的行为仍属于刑法中强奸罪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综上可知,醉酒男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构成强奸罪。很多人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醉酒的人意识不清醒,应该像精神病人一样免于刑事处罚。这就是本案中我们应该注意的另一个刑法问题,喝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从刑法规定上看,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由于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判断力和行为能力会相应减弱,但并不会完全丧失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就本案而言,醉酒男子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实施强奸行为,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醉酒男子并没有丧失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因此,该男子的醉酒因素并不能成为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
最终该男子也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强奸罪,并最终依法被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通过本案大家应当明白一个道理,醉酒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同时,通过这个案件,女孩子们夜里单独出行时,也应该提高警惕意识,注重自身安全,不要因为粗心大意,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如果不幸遭遇危险,也一定不要让羞耻心封住女生的嘴,要勇敢地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