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街头发生了一起让人气愤的事情,一名身穿白衣的女子抱着一名婴儿,将其扔进了垃圾箱,女子在原地站了十几秒之后便离开了,大约5分钟后有路人听到哭声发现了孩子,周边商户称,这名孩子大约六七个月,目前警方已经找到了女子。
据悉该女子是孩子的母亲,并未真正遗弃孩子,系该女子与丈夫发生矛盾后,为宣泄情绪将孩子放到垃圾站,并拍照发给丈夫。女子站在距垃圾站十余米处观察,后有热心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随后民警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孩子最终被女子带回。
才这么小的孩子,就扔进了垃圾箱,幸亏发现的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扔孩子的是母亲,那么其行为显然是一种抛弃行为,但是由于只是在吓唬丈夫,并未真正抛弃,因此并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是真正抛弃,那么在刑事层面,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就会构成遗弃罪。
并不是说不抚养是遗弃,将孩子扔了也属于不尽到抚养义务,由此也是属于遗弃行为,应当受到追究,根据《刑法》的规定,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由于孩子发现的及时,并无大碍,假如女子抛弃时,正值大热天,街上没有人,由此造成了婴儿脱水去世或者重伤的,那么女子的行为,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因此会按照处罚较重的刑罚,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
还有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把孩子扔在了荒无人烟以及偏僻的地方,让外人很难发现,那么孩子因为饥饿或者是被野兽叼走吃了的,对此女子的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将会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死刑的处罚。
回到本案,现在女子已经被找到,而且孩子也无大碍,只是为了拍照给丈夫看,其行为被警方批评教育了,如果真的是抛弃行为,那么自然而然的也会剥夺其抚养权,交由其他适合抚养孩子的近亲属来抚养,比如丈夫、奶奶爷爷等。
与丈夫怄气可以,但是不要以伤害孩子为目的,这样做真的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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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