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刘女士的儿子满月了,为了庆祝一下,便花了4000多元买了一个金手镯,为了炫耀一下就发了一个朋友圈。可是没过几天,孩子的手镯不小心掉在了地上,刘女士随手捡起来感觉轻了不少,于是便去金店询问,结果却大吃一惊。
金店告知刘女士金手镯是假的,李女士满脑子疑惑,怎么可能?明明刚买的才几天,发票都在,思前想后,刘女士便怀疑起了自己的闺蜜马某。
原来马某很久没有和自己联系了,最近却突然频繁地联系自己,而且还经常来家里和孩子互动,于是刘女士便报了警。经过警方的调查,也确认了刘女士的猜忌。
马某花了十几元购买了一款和刘女士的一模一样的手镯,趁着刘女士不备,偷偷给孩子换上了,对此马某称当时看到刘女士晒得金手镯,便有了占有的私心,于是趁着她没注意的时候,把真的手镯换下来了,还没来得及变卖就被抓获归案。
防火防盗防闺蜜,原来这不是一句空话,现实中还真的有人打上了闺蜜的心思,这样的朋友,说实话不交也罢。
那么问题来了,马某的这种行为,将会被如何认定?
首先,马某在刘女士家中,用假的不值钱的,一模一样的手镯替换下了真手镯,这个行为,是具有非法占有金手镯的目的的。
在几天的时间里,刘女士并未发觉手镯被替换,而且也不是刘女士主动把手镯给予马某的,因此,虽然马某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方式,但是客观上却是采取的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马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入室盗窃,由于马某来到刘女士家中,是经过刘女士同意的,并不是说非法进入,而且非法进入的目的也是为了盗窃财物,因此其行为只属于一般盗窃。
但是,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就要看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了,该规定表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马某盗窃的财物价值4000多元,因此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毫无疑问,等待马某的将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具体量刑多久,还是要看马某的犯罪情节的,比如手镯尚未来得及销赃就被查获,那么这个手镯是可以返还给受害人的,因此就具有退赃情节。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盗窃数额4000多元,本身数额并不大,如果获得了刘女士的谅解,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顾及旧情,为马某出具谅解,也是让人疑问的地方。
其实,如果刘女士不炫耀,马某也看不到,最终这个很久不联系的闺蜜也就不会去找刘女士了,所以古人讲得财不外露,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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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