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珲春,王某和朋友张某、孙某三人在一家火锅店吃小火锅,孙某在去加菜时,顺便把一瓶放在雪碧瓶中的酒精取了回来,放在了桌子上。王某觉得火势有些小,看到孙某拿回来的酒精,于是便打开了瓶盖,将一瓶酒精倒进了正在燃烧的酒精锅中,然而悲剧发生了。
此时,火势顺着酒精瓶燃起了大火,窜起的火苗直接燃烧到张某的身上,张某急忙把衣服脱掉,同伴也一起帮忙灭火,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因协商未果,张某将火锅店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赔偿共计6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火锅店要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火锅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火锅店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王某、张某等人一起来到火锅店消费,那么显然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火锅店这样的经营者,不仅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要提示消费者使用酒精锅的注意事项,尽到危险的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不仅没有提示消费者使用酒精的注意事项,也没有警示消费者,因此可以认定商家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如何使用酒精这样的危险液体具有一定的辨别力,而不是像水一样拿起来直接倒进正在燃烧的火中,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应当知晓倾倒酒精会产生致人损害的后果,张某对此也没有制止,两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认定火锅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其实,从损害事实来看,也是认定王某倾倒酒精导致了张某被烧伤是主要责任,而张某没有制止王某倾倒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即便是火锅店承担了20%的责任后,张某还是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上,酒精不能直接倒在正在燃烧的物品上,这是基本常识。当真的发生类似情况时,也不要用手和衣服去拍打身上的明火,最有效率的办法用湿毛巾去覆盖灭火,或是立即用大量清水去浇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