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压力日益加大的当下,在就业竞争压力异常激烈的当下,人们都想挤出时间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尤其是身处职场并且每天都要面对上司批评的那一大堆人。
他们尤为渴望有一场快乐且浪漫的旅游,这也是他们的一种解压方式。高先生作为职场中努力工作的一枚员工也不例外,此次,高先生也想来一次愉快的旅游,而且是自驾旅游。
可在自驾旅途中,却被交警险些罚款500元,这是为何?而后,高先生一句话反问交警,交警听完后却立即撤销了罚款,这又是为何?该案的前因后果到底如何?
一、自驾旅游险些被罚款高先生是每天努力跻身于职场的白领一代,在日常工作中,高先生认真工作,做事细心,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自己所应尽的职责。
此外,高先生也是一个非常会享受生活的人,他能够平衡好工作和生活的关系,能够协调好各个方面,让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变得井然有序。
就目前而言,在职场中努力工作的大多数人都不能够平衡好生活与工作二者的关系,内心深处的天平总会倾向一方,而所倾向之处往往是工作一方。
这也就引发了诸多人在心理、身体等各方面的疾病。可想而知,在工作之余忙里偷闲一会儿是很重要的,学会平衡好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容忽视的。
只有做好这些方面,你的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自己的生活也会越来越轻松,活的越发自信并且美丽。出发前一天晚上,高先生就已经做好了详细的计划。
列好了需要拿的东西,安排好了各种装备,做好了万全之策。后天一大早,高先生和他的几个旅伴开始忙活起来了。
他们先是装满了车的后备箱以及座位中间的空位置等车内所有能够放置东西的空间。但因人数较多,加上每个人带的东西也有很多,像是要搬家似的。
车内仅有的空间都被塞满了各种东西,实在腾不出地方放其他物品。无奈之下,高先生只能决定在车的上方安置一个行李架,将其余的东西放在上面。
可是在车的上方安放行李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很有可能发生行李掉落砸伤行人;在急速行驶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行李掉落砸到行驶中的其他车辆或者挡住后方车辆的行驶道路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系列事件。
高先生也知其中风险,等装完了所有的东西,高先生打量了一下车顶的行李。虽然心中略有担忧,但看车顶行李的高度不太高,绑的也很结实就没有多想。
高先生打消了自己的顾虑,就此和旅伴们一同踏上了旅途。旅行一路,大家兴致勃勃,有说有笑十分开心且自在。就这样,高先生继续驾驶他的轿车,一路停停走走。
可想而知,高先生的这次自驾旅行是多么的逍遥快活,多么的自在。但奇迹或者坏事总是发生在下一秒,正当高先生等人兴致勃勃。
在车内有说有笑时,一位交警向他们走来并且招手示意停车。高先生将车停在了道路一旁,下车后问交警有什么事情时,交警说:“你被罚款了500元”。
高先生顿时懵了,问交警原因时却被告知车顶的行李摆放的过高,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需要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为500元。
二、执法应公正为民作为一个开车数年之久的人,高先生也深知这方面的规定。高先生心想虽然早上出发时没具体测过行李高度,但是,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车顶的行李高度应该不会超过正常标准。
在这种半信半疑的心理状态下,高先生向交警作出了解释,说自己车顶的行李高度并未超出正常的标准,不应该对其进行罚款。
此时的高先生着实勇敢,如果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该就是连忙向交警道歉,然后内心万般不愿,但表面却装作很惭愧的样子。
即表里不一的缴纳500元的罚款,最后,稀里糊涂的赔上500元。而后,高先生和交警在现场进行了测量,经过精准的测量,发现高先生在车上方安置的行李的实际高度并未超出正常高度,即并未超出0.5米。
交警看到实际测量结果,得知是自己错罚后,连忙向高先生道歉并随即就撤销了500元的罚款。对此,高先生也没有继续追究,两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差一点出现的执法错误。
交警作为维护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手中握有对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是可以无限制的任意执行。
权力的行使应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因为,无限制的权力会任意膨胀,随之而来的便是公民权利的缩减。权力一旦发生膨胀,就会一发不可收拾,会极大的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几年频繁出现的“天价芹菜案”“拍黄瓜案”也足以说明无限制的权力是多么的可怕,其会给人民群众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
具体而言,“天价芹菜案”“拍黄瓜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无非就是无证销售这件事,即没有相关食品(冷食品)方面的经营资质而从事销售行为。
最终被行政机关以无证经营等为由进行上万元的天价罚款。而且,此类天价罚款一时轰动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各个社会阶层,不同的人群中广为流传。
尤其是普通的民众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表现出了极度的不满。本案中的高先生如果被错罚,将会被罚款500元,与上面的“天价芹菜案”“拍黄瓜案”相比,其罚款数额确实不高。
但该案的关键不在于罚款的数额上,而在于交警的执法,关键是交警差点造成了错误执法,即错误的执法行为本身。
一旦出现错误的执法行为,作为行政相对方的高先生不论被罚了多少数额,其都是一种极为可怕的现象。
因为,这次被罚的对象是钱,罚错了钱可以接受;但是,如果下次罚的对象不是你的身外之物,而是你本人,即你的人身自由,那么,试问你可以接受吗?
法律分析:执法应始终为民,应保持基本的公平与公正本案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相关法律的规定,高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因此,交警不能对其500元的罚款。
但如若高先生没有要求交警核实车顶行李的具体高度,致使高先生被罚款500元,最终导致错误的执法又该如何呢?对于高先生而言,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
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车辆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
对于交警而言,其事先没有进行实际的测量就直接对高先生进行罚款本来就是错误的行政行为。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应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
在这方面,可以看出交警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此外,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载客的汽车除了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如果载客的汽车行李架载货,那么,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具体到本案中,高先生的车作为载客的汽车,其行李架上放置物品的标准高度具体为从车顶起不能超过0.5米,如果从地面开始量,高度就不能超过4米。
而通过实际的测量,高先生车顶行李的高度并未超出车顶0.5米,地面4米。所以,不应对高先生进行500元的罚款。
如若高先生没有要求交警核实车顶行李的具体高度,致使高先生被罚款500元,即出现了错误的执法行为。
那么,后续的结果将会有两个,一是高先生后续发现了当初的执法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其反过来进行维权,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二是高先生自始至终都没能发现当初的执法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这是最坏的结果,也是最可怕的结果。如上所述,这次错误执法的对象是你的钱财。
那么,下次错误执法的对象就有可能是你自己(人身自由)。权力源于人民,最终也应服务于人民,时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作为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一种方式,应始终保持公平与公正,坚持贯彻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幸福,而非一次次的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