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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简称“武警”)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民兵组织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由于武警编制多元、体系复杂且任务多样,武警的法律角色难以准确界定。加之学界对此问题观点纷呈,更增加了对该问题的认知难度。法学视角下的角色兼具功能与作用双重意涵,明确武警的法律角色,有助于其成员形成统一的价值认知,从而恪尽职守、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在域外国家和地区,宪兵、军事警察、内务部队等与我国武警相类似的武装力量,通常兼具现役军人、行政警察、灾难救助者、司法警察、军事警察以及军法警察等六种法律角色。
现役军人的角色。法国开创了现代宪兵制度,但从拿破仑时代至今逐渐式微。拿破仑时期,宪兵骑兵作为主力参与一线作战,部分甚至被编入帝国卫队保卫皇帝。同时,宪兵步兵在后方执行治安维护等支持性任务,表现优异。进入20世纪,尽管法国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宪兵直接参与一线战斗的任务却逐渐减少。一战期间,宪兵虽投入大量兵力,但伤亡相比战斗部队较小。二战、越南战争及阿尔及利亚解放运动中,宪兵也仅以少许兵力参战。相比之下,美国军事警察则完全具备现役军人角色,既负责处理后方威胁,直接遂行战斗任务,又支持战斗资源输送,战俘管理等,展现出全面的战场支持能力。
行政警察的角色。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宪兵与地方警察携手合作,共同承担广泛的社会治安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国宪兵源自14世纪的骑警队,负责辖区保安与秩序维持,但在行政警察权配置上,宪兵与警察常因分权不清而纷争,形成宪兵与警察制度分立的特色。现代法国宪兵在执行行政警察任务时,与内政部长辖下的国家警察合作,分工明确,宪兵主要负责大城市市郊、乡村及小型城镇,工作范围广泛。我国台湾地区的“宪兵”也拥有广泛行政警察权力,和平时期主要执行警卫和治安勤务,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宁。
灾难救援者的角色。随着全面进入了“风险社会”,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频发,对国家国土安全的威胁日益多样化,灾难事故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大规模战争,如2004年印尼大海啸、2005年美国卡特林娜飓风等事件所示。在严重灾害事故发生时,具备组织、实力和纪律优势的武装力量,包括宪兵,理论上可被动用参与救援。美、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宪兵都曾承担过灾难救援任务,如法国机动宪兵的山巡宪兵专职山地巡逻与救难。然而,动用宪兵救援需遵循必要性、有限性和被动性三项原则,确保在地方部门应对不足时以协助为前提,目的明确且效力范围局限在灾难发生地域,且需地方政府请求并经严格评估后方可介入。
司法警察的角色。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警察通常负责行政警察工作后的独立犯罪侦查、讯问及执行司法判决等任务。许多国家如法国、荷兰等的宪兵即扮演此角色,尤以法国最为典型。法国宪兵兼具司法与行政警察职责,宪兵军官在检察官指挥下侦办刑事案件,拥有搜索与监听权。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负责侦办犯罪行为,搜集证据,缉拿嫌疑者,并提起诉讼。法国宪兵遍布全境,深入了解各地情况,负责执行大部分司法警察一线工作,且侦破率较高。这一角色设置源于近代欧陆国家的中央集权传统。然而,也有学者批评宪兵介入民间犯罪侦办存在文武不分、人员流动性强导致侦办能力较低等问题。
军事警察的角色。主要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赋予宪兵部队军事警察的角色,守护国家军事安全。以美国为例,宪兵勤务历来以军事安全为核心目标,9.11事件后,其军事警察任务在质与量上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美方更加强调“保护性武力”的运用。这一概念旨在预防军队资源遭受外来威胁,确保武器、装备及设施的安全无虞。美国宪兵通过前置与反应两阶段的保护性武力运作,有效预防事件发生。而法国宪兵则侧重于和平时期的预防性保护,负责守护国家重大设施,尽管军事任务仅占其总任务的一小部分,但对法国国防安全的贡献却举足轻重。
军法警察的角色。军法警察的职责在于维护军纪,依法独立追究军人犯罪,其独立性体现在拥有独立的组织体制和追查侦办权,这是多数国家宪兵的共同功能,也是宪兵建军的基础。二战前,日本宪兵作为陆军兵科之一,与军事检察官同为犯罪侦查主体,具有独特地位。二战后,日本宪兵体系改革,各自卫队设立警务队负责刑事犯罪侦查。美国军事警察体系最为成熟,针对军人犯罪数量上升,一战时设立特别训练的刑事调查组,后经历改革,于1971年成立陆军刑事调查指挥部,统合所有美军刑事犯罪侦查资源与指挥权,刑事调查组现归其统辖,与军事警察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