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案例|企业如何应对商标侵权?从案例解析到取证方法

公证维权 2025-02-19 10:05:59

一、案情背景

案号:(2023)粤0118民初8746号

原告:泰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福建省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

佛山公司、福建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标识,导致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于原告泰某公司,且两被告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侵权商品销售量大、销售范围广。为此,泰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

二、事实查明

(一)佛山公司提出泰某公司失去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成立

佛山公司提交的企查查信息显示泰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已告解散,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主体适格,法院对佛山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涉案商标情况

第527***号商标:由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于198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1990年8月30日,有效期至2030年8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0类家具、枕头、垫子等。1995年8月28日,该商标转让至泰某公司名下。

第368**号“*马”商标:由泰某公司于2003年8月19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05年1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0类床垫、家具、软垫等。

(三)佛山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佛山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欣**马”与泰某公司的“*马”系列注册商标相对比,二者均有“*马”中文字样,读音相同,且中文文字部分相较于拼音、图形部分更易起到识别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床垫)与第368**号、第527***号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因此,佛山公司未经泰某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四)福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泰某公司提供的证据:

1.福建公司曾申请注册“欣*”“欣**马”商标的截图,该商标申请已被驳回——仅表明注册意向,不必然证明实际使用;

2.佛山公司的官方网站中载明成品厂为福建公司——仅凭网站宣传内容无法证明实际生产协作关系,需综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福建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与佛山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经营场所标识相同但无实物证据印证。

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建公司存在侵权事实,故对泰某公司要求福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佛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泰某公司“*马”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佛山公司赔偿原告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泰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证云​在商标侵权取证中的使用

(一)网购阶段,使用公证云的“屏幕录制”取证工具,详细记录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整个过程,包括查看售卖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店铺主体信息、经营模式等信息,并进行了截图保存。

(二)收货阶段:在收到侵权商品后,再次使用“屏幕录制”取证工具,对商品的物流信息和订单信息进行实时保全。

(三) 证物签封阶段: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以及商品标签等进行了全面拍摄。并将包裹重新封存。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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