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某某家居公司起诉黄某某在某销售平台店铺中售卖非某某家居公司生产的家具产品,并在商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未经授权使用“某某家居”“KuKa”等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由某某家居公司授权生产或与其有合作关系。某某家居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停止侵犯某某家居公司的几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二、事实查明
1、涉案商标及权属
某某家居公司从2001年起注册的第152××号、第315××号、第853××号、第9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0类,且仍在有效期内,其中第315××号于1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在经营过程中,某某家居还获得多项荣誉和证书,被多次认定为家居影响力品牌......2、被告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黄某某未经某某家具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且销售的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家具,类别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来源与某某家居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对被告黄某某已经认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某某家居公司以同一行为请求黄某某承担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
某某家居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云平台平台的“见证实录”取证工具,详细记录了涉案店铺内销售商品(系第20类家具)的侵权行为,取证内容如下:
1、登录某购物平台,进入涉案店铺,记录店铺名称、店铺首页、店铺主体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确认涉案店铺经营者的身份。
2、记录有体现销量的19个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标题,这些信息是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3、商品链接品牌介绍为“KuKa/某某家居”,这进一步确认了侵权商品的品牌标识。
四、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某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7000元。商标权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利用公证云的多样化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因电子数据易损毁、易丢失带来的举证维权风险。
广大商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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