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之战:如何捍卫外观设计专利权益,重创侵权商家

公证维权 2024-11-29 16:50:36

一、案情概述

厦门某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发现临海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某某眼镜公司)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43****.6),要求某某眼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该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设备及模具,并赔偿某某光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厦门某乙光学有限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203043****.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并于2020年末与某甲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授权书》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某甲公司,约定某乙公司将自己全部诉讼权益及义务转移给某甲公司。

厦门某丙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载明某甲公司负责某丙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

二、本案焦点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为同类产品,且二者镜框均属于全框,在对比二者的整体形状、镜框的角度、镜腿与桩头的宽度、镜腿大致中间部分的突变设计等地方进行对比基本相同,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镜腿刻有大写字母D,但区别点较为细微,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若构成侵权,某某眼镜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某甲公司委托人使用公证云所取证据的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上,可查看某甲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店铺信息、店铺认证详情、商品链接详情以及产品实物等事实,足以认定某某眼镜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对于某甲公司提出某某眼镜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

在本案的取证过程中,某甲公司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具体步骤如下:

1、网购阶段

使用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或公证云APP的“屏幕录制”取证工具,详细记录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整个过程,包括查看售卖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店铺主体信息、经营模式等信息,并进行了截图保存。

2、收货阶段

在收到侵权商品后,再次使用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或公证云APP的“屏幕录制”取证工具,对商品的物流信息和订单信息进行实时保全。

3、证物签封阶段

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以及商品标签进行了全面拍摄。拍摄完成后,将包裹重新封存。

四、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眼镜公司停止生产侵害某甲公司(专利号为ZL20203043****.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某甲公司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成功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迅速采取行动应对侵权行为、使用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公证,企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六、知识点-专利许可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1、普通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使用其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及向其他第三方授权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独家使用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仍保留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3、独占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独占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身及向其他第三方均不得使用该专利。

4、交叉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技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5、专利分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需在原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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