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大成杯诉辩大赛公众号 2024年12月02日 采访文章
受访人:丁慧敏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师从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曾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刑法的私塾》,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2024年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论文评审专家、课外导师,曾在《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曾任某省级纪委监委主持部分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负责审核把关案件的定性和证据。 曾经办超过50余起厅局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及对应民营企业家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内幕交易等案件,在黑龙江某芯片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等罪案、广发银行某分行行长涉嫌受贿案、安徽阜阳某房地产企业涉嫌非吸等案件中取得无罪、罪轻、财物发还等辩护效果。
采访人:王梓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组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全国硕博模拟法庭大赛、北京市模拟法庭大赛、大成所第四届争议解决诉辩大赛冠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授课教师,北京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合规与风险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大成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执业领域为诈骗类、涉税、金融犯罪,曾帮助近百名民营企业家、高官获得无罪、不起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受访人:丁慧敏
在第四届“大成杯”争议解决诉辩大赛的出题工作中,您设计了潘刚等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等罪案例,谈谈您设计这个案例最初的动因?
这起案例原本是大成常州分所戴金强律师亲办的一起案件。法院最终按照贾明犯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潘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如果按照原先的设计,控方按贾明按照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潘刚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这并不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赛题。一个好的案例,是需要在原本较为简单的案情上,加工事实细节,将简单的事实“层次化”;还需要通过充分赋予公诉方罪名、共犯与否的选择,让案件处理的方法多样化,才更能考察双方办案水平。该案中,对于贾明来说,临时起意用冥币“买”枪,是否能认定为买卖枪支罪?是否成立针对卖枪一方的诈骗罪?贾明向潘刚要钱后给潘邮寄枪支的行为,是仅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还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于潘刚来说,对贾明买玉、买枪都是认可的,是否与贾明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故意?他与贾明,是共同作为枪支购买方的共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还是贾明是卖方潘刚是买方,对合犯意义上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从原案法院的处理方式来看,显然法院也是拿不准潘刚和贾明是否共同犯罪,所以才会让贾明仅按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处理。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中,埋藏了共同犯罪的讨论、以及不法原因给付和财产罪法益的讨论。而这些并非仅停留在学术圈。本案例设计的不法原因给付相关理论近些年来,已经穿透到了实务界。例如,甲的亲属被判处无期徒刑,甲的邻居乙声称认识监狱管理领导,能够帮助办理减刑假释。乙认识监狱管理局领导丙,但丙明确告知乙无法办到。乙还是告知甲能够办理,甲交付乙300万元。此前,甲报案的情况往往会被按照诈骗罪处理,公安介入后,会替甲追回300万元受骗款。近年来,在学术界的引领下,已经开始有司法机关将这类掮客诈骗案按照行贿未遂的共犯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涉及的财物也会被按照赃款追缴,而非返还甲。这些新的处理模式的出现,显然是得益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案例设计最初的动因就是给各方充分多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把案例彻底“封闭化”。这既有利于“探测”参赛选手的解决问题的实力,也有利于更贴近实战,毕竟真实的案例,原本留给各方的并非封闭化的事实和方法。
您认为一个刑辩律师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如何提高这些能力?
就像抖音创始人张一鸣在一次采访中所言,“对事情的认知是最关键的。你对事情的理解,就是你在这件事情上的竞争力。理论上,其他的生产要素都可以构建”。不仅是刑辩律师,所有律师的生产力、竞争力都是一样的,就是对具体案件的认知和理解。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站在一个需要专业刑辩律师帮助的客户视角来看。面对刑事风险的当事人及家属,他们需要在遇到如此大的危机时刻,找到一个能够把相关法律及裁判规则系统讲清、所涉事实体系性归纳完备、以及对能够决定案件走向的各方心理把握,基于此提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战术”、方法。当然,客户之间的认知能力和眼界也是迥异的。但据我观察,几乎很少出现“人傻钱多”的客户,相反,“资本是最聪明的”。你只管优秀,市场上肯定有足够“慷慨”的客户,配得上你的优秀。
在您的从业经历中,有没有令您印象深刻的案件,或者有没有哪一个关键的节点对您的工作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每个案子都会有关键节点。但从自我成长来说,没有哪一天或者哪个节点就会非常重要或者重大。与民商事律师不一样的是,民商事律师可以通过获得某个或者某些巨无霸客户的认可,从此案源滚滚。赢得某个大型客户的认可,可能成为事业的风水岭。但刑辩律师几乎不可能指望赢得某个大客户的认可,就可以源源不断继续来案。更需要市场的认可、同行的认可。这些都不是一日之功,不能低估十年、数十年如一日努力的重要性。
诉辩大赛已经成功举办了四届比赛,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大成律师,您怎么看待“大赛”与“办案”、“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我觉得没有必要过分纠结大赛和办案实际之间的一比一还原。以办理一个刑事案件为例,庭审解决的问题可能不过半。毕竟还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并且实际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更容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撤案、不捕不诉的好结果。诉辩大赛解决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问题。但对于法律人、专业律师来说,思维认知永远排第一位,我们应该在题目设置上,更加突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层次性,更加重视各方提出的案件解决方案。在应用法学领域,基本上没有形而上学的理论。理论和实践并不对立,相反,理论都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出现、持续讨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刑法学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我从来不认为理论与实践之间有鸿沟。知行合一,即便知道了理论是怎么回事,真实的案件事实细节更为重要,不能脱离案件的细腻的事实,去套用理论,这不是理论的问题,这是削足适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