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其他债务的行为不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和志谈社会 2024-12-09 08:30:39

实践中,个人或单位同时存在生效判决认定的债务和其他没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债务,最终归还了没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债务后“僧多粥少”资不抵债,无法归还判决认定的债务,而被司法机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的。

一、规范和案例的基本情况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层面并未将该类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2002年8月29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立法解释、到2007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最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法释〔2024〕13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将因归还其他债务,导致判决认定的债务无法归还的行为罗列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

2.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案例乱象

2018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下列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自行变卖、处置财产,并将变卖、处置款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

虽然其他各地并无类似于福建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上述规定,但笔者发现,全国各地对于清偿判决认定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被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的有“遍地开花”的趋势。

序号

案例编号

法院查明的事实

量刑

1

(2021)吉0322刑初366号

2018年4月26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对郝某某与林某某、被告人韩桂令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林某某、韩桂令应偿还本息人民币560593.2元。该判决于2018年5月23日生效。2019年2月13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林某1与林某某、韩桂令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林某某、韩桂令应偿还本息人民币374994.00元。该判决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梨树县人民法院在对两起案件执行过程中,韩桂令将自家废铁卖出2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

(2023)豫08刑终144号

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2063号判决书,判决姬广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79619.75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执行案件分别于2019年、2022年恢复执行程序,至今未执行到位。

2018年,被告人姬广通承包工程,由于闫河村无力支付姬广通工程款,以房屋抵工程款。姬广通将闫河村委会抵偿给其的房屋部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给他人部分抵偿工程的工程款、货款,部分用于抵偿其个人所欠与该工程无关的欠款,部分用于家庭支出。

法院在执行(2011)山民初字第2063号判决中,被告人姬广通自2012年至2021年仅分多次履行5万余元由其在个人拥有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转移、隐藏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3

(2024)浙0382刑初643号

卢云杜被判决支付他人欠款,且均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又执行终本。自民事判决生效起,被告人卢云杜名下财付通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其明知自己负有生效判决执行义务,仍将上述资金用于日常开支以及偿还其他债务,未向法院申报且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造成上述民事裁判至今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均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卢云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

(2024)湘0682刑初135号

2020年4月8日,法院判决余某波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余某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期间,余某波在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000元至6000元不等,其工资收入被用于生活消费和偿还其他债务。

有期徒刑十个月

5

(2024)新01刑终115号

罗某明知案涉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罗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将本应该支付给自己的商铺租赁款,要求转到母亲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用作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致使判决书无法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

二、不应将该类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便没有法律,“自然秩序”的天道使然。这就是为什么自《唐律疏议》到新时代《民法典》中,对于欠债一方都有法定还款义务、必须还款的规定来源。

也就是说,无论判决认定与否,对于合法债务,债务人在法律上、哪怕是在自然秩序层面,都是必须还款的。判决认定的债务,只不过是由法院进行了确认;但并不意味着判决认定的债务具有优先偿还的顺位。

对于债务人来说,除非是公司等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法律为了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等规定不允许债务人偏颇清偿,否则,面对判决认定的债务和其他债务,从民法典角度来说,都应当归还。不能因为债务人归还了合法债务,就符合民法典的行为按照刑事犯罪处理,反而导致法秩序无法统一。

既然自2002年立法解释到2024年司法解释,立法机关、“两高一部”等司法权威部门几经解释,都没有将这类合法行为解释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类型,必然是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经过深思熟虑,不予认定的逻辑底层就是:一个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不可能犯罪!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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