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强制医疗中死于肺结核,未及时告知并建议转院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9-21 13:16:32

一、患方诉称

原告儿子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因精神疾病被送入被告处强制医疗,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精神疾病病情未见好转,身体状况却不断变差,2021年2月19日张某再次于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出现结核病的相关症状,但被告未就结核病的症状进行进一步检查也未告知家属。

2021年6月11日张某再次于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病例记录明显显示张某饮食不规律,最近面色偏黄,体重下降,活动少。2021年6月29日B超显示:左侧胸腔积液。2021年7月4日,血常规显示:张某白细胞数目偏高,红细胞数目偏低,血红蛋白偏低。

由此可见,张某结核病症进一步加重,但被告仍未进行进一步检查,也未将张某的身体情况告知家属、建议治疗。原告发现张某精神状态及身体状态越发不佳后,在原告等多方努力及某县政法委等多部门协调下。

2021年7月11日被告才同意将张某转入某市良田精神病院,经诊断:张某患有结核病状肺部恶性肿瘤等病情。医生明确告知已无法治疗,让原告将张某接回家准备后事。原告无奈将张某接回家中后,2021年8月11日张某因结核病病重死亡。

二、被告宽心医院辩称

1、张某是被某县公安局送往被告处治疗的,并不是原告送往被告处治疗的。而公安机关送交强制医疗是履行其法定职权,因此,本案强制医疗的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并非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因张某被接回家中后死亡,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认其死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张某因其家属放弃治疗,风险自担后,经公安机关同意办理出院手续。在家死亡后又没有进行尸检,因此,其死亡原因不明,其死亡的损失应由其家属自担。

4、张某入院时,李宽新是宽心医院的法人,张某是强制治疗转入医院的,张某出院的时候是公安机关领走的,在住院期间病人的哥哥张安庆还把张某带出去检查,从医院出去的时候好好的,被告认为张某死亡和医院没有关系,被告没有赔偿的责任。

三、死亡原因

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可符合继发性结核致肺广泛纤维化、肺内多发空洞、肺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心脏纵膈移位、肺源性心脏病、低氧血症、低蛋白血症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

四、鉴定意见

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医疗过错因素及患者自身疾病等自身因素均密切相关,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某市某医院、某省结核病防治院的相关实验室检查、胸部CT等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咳嗽伴消瘦”等症状、体征,患者继发性结核的诊断成立。

2、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的过错。患者影像学表现为感染性病变伴多发空洞形成及部分肺实变、双肺肺大疱、纵淋巴结钙化、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胸膜局部增厚、粘连,心脏纵膈移位等,据此分析患者发病时间较长,但送检病历资料中未见对结核病症状及体征的记载。

3、患者自2015年4月13日起一直在医方强制医疗,据病历记载,结合听证会情况,患者在2021年3月份患者就有吃饭不规律、体重下降的情况,2021年6月29日B超检查提示:左侧胸腔积液;

病历中虽有“建议进一步检查”的记载,但未见对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病情告知,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告知。故鉴定认为医方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并建议转院的过错。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4日判决,被告某县宽心精神康复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483833.9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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