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术前缺乏手术意外情况处置预案

乐正康康 2024-09-23 13:34:33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原告王某群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某医院康复理疗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当天行“L5-S1椎间盘射频消融术+胶原酶溶解术”。手术记录显示,术前诊断为“L5-S1椎间盘突出症”,术后诊断同术前诊断。

术后给予预防感染、脱水,营养神经等药物应用,并叮嘱患者俯卧位卧床8小时,1周内卧床休息,下床时佩戴腰围保护2月。2021年3月8日,某医院的影像科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显示:L5/S1椎间盘向后突出、硬膜囊前缘略受压。

2021年3月15日,某医院MR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1、腰椎轻度骨质增生,生理曲度变直;2、L5-S1椎间盘变性并向后膨出;3、L5-S1椎间隙变窄,椎体相邻缘少许终板炎。2021年3月17日,原告到某宏仁一医院进行检查,MRI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诊断意见为:腰5-骶1椎间盘突出。

2021年3月19日,原告出院,出院记录中住院情况写明:……术后转天,由于患者未佩戴腰围,加上病人感冒咳嗽导致椎管内压增高,致椎间盘再次疝出,建议病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及手术治疗,病人由于经济原因,未接受意见。给予营养神经预防感染脱水消肿治疗。

出院情况写明:现患者疼痛症状稍缓解,右下肢肌力Ⅳ级,跖曲背伸差,大足趾麻木,感觉差。患者及家属同意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建议,请示上级医师同意后,患者出院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出院诊断写明:1、腰椎间盘突出症,2、上呼吸道感染,3、失眠症。出院医嘱写明: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由于被告未充分认识发病原理,对病情相关情况重视程度不够,处理不当,导致原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造成病情进一步加重,诱发其他身体病症。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374881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院与原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21年原告已向法院主张了误工、护理等费用并已判决,原告不能再主张;原告的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认可,我院只在在责任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既往鉴定意见(2021年5月14日)

某市某区某医院在处置王某群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过程中存在:①术前缺乏微创手术中/后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预案和补救措施。②在《医患沟通记录》和《术前知情说明书》中告知内容不够完善。③违反医疗核心制度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行业规范。

以上过错与王某群目前腰5右侧神经根损伤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符合 “轻微原因”;王某群目前右下肢肌力下降情况尚在恢复中,暂不予评残。

五、本次鉴定意见(2023年10月12日)

原告王某群,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目前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时限为365天、护理时限为150天。

六、既往判决

本院作出某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1525.83元。

七、庭审意见

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曾在2021年向本院提起过诉讼,对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生效的某初3247号民事判决和某终508号民事判决予以明确;

上述判决根据被告某医院在诊疗原告王某群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在该案中也应按此责任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3年12月28日判决,由被告某市某区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向原告王某群支付赔偿费18787.0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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