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流大出血医方要求切除子宫,患者拒绝并转院保住子宫

乐正康康 2024-09-27 14:05:04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昆(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因怀孕于2022年7月28日到被告某县某医院作检查,在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共进行了四次B超检查,其中:

1、2022年7月28的超声所见:子宫前位,大小约5.6*4.2*3.9cm,形态正常,肌层回声均,宫内未见妊娠囊回声,诊断意见:除宫外妊娠,建议血HCG;

2、2022年8月4日超声诊断意见:宫内早孕,相当于40+天,建议7-10天复查,胎囊位置偏低;

3、2022年8月19日超声所见:子宫变大,宫内可见3.3*2.1cm的妊娠囊,内可见卵黄囊回声,胎芽长径1.03cm,原心管搏动可见。子宫宫腔下段可见1.2*0.8cm的无回声,诊断意见:宫内早孕,相当于7周1天;

4、2022年9月15日超声所见:子宫变大,宫内可见5.2*3.3cm的妊娠囊,内未见卵黄囊回声,可见一团状高回声,长径2.83cm,未见明显原心管搏动,诊断意见:宫内早孕,相当于9周4天(畸形可能),胎停育。

2022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人工引产手术(负压吸引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大出血,被告的处置意见为切除子宫。原告配偶同意并签字,但原告在清醒后不同意,要求转院北京。

因疫情防护,原告及配偶在被告通知120救护车后,转院至某某某学院附属某医院,并住院治疗至2022年9月19日出院,期间通过给予子宫腔内水囊压迫及抗贫血治疗,局部无出血,腹部切口愈合。

此后经张家口医调委调解,赔偿原告8000元,原告不同意,要求赔偿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某县某医院向原告赔偿共计25756.27元。

二、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被答辩人到我院检查及治疗的全部过程我方无异议,但是被答辩人患有1.急性失血性贫血、2.瘢痕妊娠大出血术后、3.凝血功能障碍,上述病症与我院治疗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也不应由我方承担。

2022年9月16日,我院医师依据前一天对被答辩人出具的检查结果,为答辩人行人流术,没有重复对患者检查,不违反诊疗规范,而且这一做法恰恰是为了对患者负责,没有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虽然在术前的检查中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瘢痕妊娠给予表述,但是瘢痕妊娠并不是答辩人没有在检查结果中表述就可以造成的,而是自身的体质原因造成的。被答辩人怀孕、停孕须进行人流术,这些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原因,非答辩人的诊疗过错所致。我院的医师在为答辩人行人流术中并无过错,也无不当。

三、庭审意见

原告头胎既在被告处剖宫产生育,本次怀孕系二胎,在2022年8月19日的B超检查中,除查出宫内可见3.3*2.1cm的妊娠囊外,还查出子宫宫腔下段可见1.2*0.8cm的无回声,而在2022年9月15日的B超检查中,已胎停育;但未查出此前的1.2*0.8cm的妊娠囊,属于漏诊,被告存在过失。

次日的手术中,手术记录显示术前诊断、术中诊断均为瘢痕妊娠、人流术、稽留流产、瘢痕子宫(刨宫产史),手术中大出血系瘢痕妊娠所致,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在手术前对原告履行了上述具体说明义务,尤其说明提示瘢痕妊娠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切除子宫、危及生命等后果;

原告在转院至某某某学院附属某医院诊疗后,终并未切除子宫,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医疗水平在瘢痕妊娠手术大出血时只能切除子宫。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的医疗费10850.33元、误工费5140.71元、护理费4165.23元、营养费6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诉讼中增加的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按照2000元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4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担全责,赔偿共计22756.2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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