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脑血栓病情评估不充分,医方实施介入手术缺乏适应症

乐正康康 2024-09-20 15:25:47

一、患方诉称

2022年2月17日原告因突发脑血栓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前期被告通过溶栓技术,使原告身体病症得到明显缓解,身体各项机能及语言能力都有明显好转,基本恢复正常。后于2022年2月28日,在被告某医院通过脑血管造影术进行血管探查。

后,原告及其家属听从被告某医院主治医师的建议和安排,同意被告某医院对原告进行全麻下行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血管再通手术。2022年3月7日上午,被告某医院安排手术,准备为原告进行手术治疗。但是在脑血管造影准备交换球囊前因手术操作不当,致使原告脑部血管破裂,出血量达到110毫升左右,险些丧命。

原告被推出手术室后,已经没有意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人员24小时陪护,大脑记忆力严重低下,左下肢和左手没有活动能力,嘴歪语言不流利,双眼视神经受损,导致视力严重低下,双眼视线偏盲。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没有遵循诊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原告被诊疗仪器扎破脑血管,这是造成原告致残的结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针对原告现在及今后的情况给予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25695.92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遵循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并及时履行会诊义务:患者于神经内科住院期间,我科遵照科间会诊原则,及时会诊,建议进一步行DSA检查,明确颅内血管情况,是否可进一步行颅内血管再通治疗。告知患者家属行脑血管造影手术相关风险,并完善脑血管造影手术,进一步明确手术指征。

2、术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家属,患者为症状性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治疗方法包括(1)药物保守治疗;(2)血管内介入治疗。详细告知家属治疗方法及相关风险,其中症状性非急性颅内大动脉闭塞血管内治疗围手术期本身存在再通失败、穿支动脉破裂出血、脑再灌注损伤、血管夹层、穿孔、新发缺血性卒中等并发症的可能。

家属知情理解后要求介入手术治疗。遵循术前讨论制度,术前完善术前讨论,对于可能出现风险及并发症进行梳理并预防。认真完善术前准备,术前术者查房再次与家属确认术式。后于2022年3月7日全麻下行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血管内再通术。

3、出现并发症后及时规范性治疗:患者术后5小时出现意识不清,随即带领患者紧急复查头颅CT,头颅CT提示右侧颞部脑内新发出血,目前出血原因不详。依据脑出血诊疗规范,给予脱水降颅压及常规生命支持治疗,并与家属沟通后急诊全麻下行右颞脑内血肿清除、右颞极减压、去骨瓣降压术。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蒋某清,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偏瘫(肌力4级以下)构成七级伤残,双眼偏盲构成七级伤残;某医学院附属某院对被鉴定人蒋某清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蒋某清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对蒋某清术前病情评估不充分,依据目前材料,尚不能认定其为动脉粥样硬化性颅内动脉闭塞,以及对于以上病变问题尚未进行充分评估,在此情况下决定行介入手术,其适应症缺乏客观依据,不能认定医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且医方就替代医疗方案(如外科手术治疗)未进行充分告知,影响患方对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6日判决,被告承担80%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合计697364.60元的80%,即557891.68元;原告未缴纳的医疗费87361.50元,由某医学院附属某院自行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被告某医学院附属某院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382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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