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转运患者时即使家属造成其头着地死亡,亦应由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9-26 13:46:56

一、患方诉称

2023年3月16日原告父亲因病至被告处老年医学科住院,入院记录记载病人有贫血住院史。当日医生告知原告其父严重贫血,处于病危状态,向原告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原告要将其父转至血液科治疗。原告当场向医生提出能否不转科,医生表示不能并安排次日转科,原告提出由于其父现在的病情不适合坐班车能否由家人开车送达。

医生表示病人处于病危状态不能自行转科,医院会派救护车转科并安排专业人员陪同,原告便不再提出异议。次日,血液科护士接原告父亲转科时,因原告父亲身体虚弱,走路困难且其也无法搀扶,便向老年医学科的护士提出安排轮椅,老年医学科的护士表示无法安排,原告遂与护士一起将其父搀扶至楼下等车。

当转科的车到达后原告发现此车无担架、抢救设备等救护车常必备设备,原告询问护士转运病危病人为何不安排正规救护车,护士表示除了这辆车没有别的。因原告父亲为了转院并未吃午饭,也未午休,且一起转院的还有其他病人,原告因担心父亲病情且顾虑其他病人,出于无奈,便与其他病人一起将其父拉扯至车上。

到达总院以后总院并未提供轮椅或担架,因车门过高,原告父亲不敢下车,只能由家属背下车,下车以后原告父亲因贫血严重没有站稳摔倒在地,磕到了头部,之后路过的医护人员帮忙将原告父亲扶起,原告至院内找到轮椅将父亲推至血液科。原告向医生询问其父伤情,医生告知原告并无大碍。

原告不放心要求医生开具CT,CT结果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较2023-3-16片新发,请结合临床;右侧颞枕顶部颅板下硬膜下血肿可能,较前新发,建议随诊”血液科医生和外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原告其父病情不容乐观,随后安排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告父亲意识模糊,已无法与人沟通。之后医生告知原告其父严重贫血。

因担心原告父亲出血过多发生意外情况,血液科无法做干预治疗,建议原告将父亲转入ICU治疗,原告便将父亲转入ICU。在ICU住院期间医生告知原告其父脑部出血增加,因血色素和血小板过低,无法手术干预,只能自行吸收。原告思虑再三于3月20日将父亲转到老年病医院,但随着出血量增加于3月23日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不幸离世。

二、被告某自治区某某医院辩称

救护车在某院区时,转运护士古某及家属扶患者自行上的救护车,到达院本部门诊楼门口时,古某准备扶患者下救护车时,患者儿子非要背下车。转运护士及患者女儿劝他不要背以免发生跌倒,建议扶下去。反复劝说无效,儿子执意要背着下车。

转运护士只好扶患者左侧,女儿扶患者右侧,当儿子背上患者时刚走一步时因未站稳,导致患者摔倒致患者头部着地。患者1.68,70公斤,身高及体重均不算矮及轻,背的过程中致患者摔倒在地。本次纠纷与我院无关,恳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丁2023年3月16日前往某自治区某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因果关系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及下车时家属背负患者跌倒致摔伤等因素造成。过错参与度为5%-15%,建议10%。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存在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转科时对病危患者综合风险评估不足,转科过程中对患者的预防措施不足;患者到达医院本部门诊楼时,患者家属背负患者下车时跌倒致患者头颅损伤、颅内出血。

五、法院判决

2024年4月28日判决,被告某自治区某某医院诊疗行为过错损害参与度为15%,赔偿44427.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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