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确实比较少见,但偶而会有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来。
最近似乎感觉咨询这个问题的在增多。
有的其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履行了认罪认罚程序,签了具结书。
但到了法庭上翻供了,不认罪了,结果从宽的刑罚没有拿到,适用的刑罚要比从宽的量刑建议重。
这样一来,到了二审就又后悔了,表示还想认罪认罚。
态度上是认,但是一问事实还是不认。
当然也有那种二审之前是一直不认罪的,到了一审确实判决有罪,也提出上诉之后,又选择认罪的。
但问题不在于态度,而在于事实承认多少。
所以,我们在考察认罪认罚这个问题上,核心还是要看对犯罪事实的供认程度。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明确,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事实上,这也是一个常识了,那就是认罪你当然是真的认,彻底的认。
而是表面上,但实质上不认,或者在态度上认,在证据事实上又不认,那就根本谈不上认罪可言。
连认罪都算不上,就更不要说认罪认罚了。
因此,我认为认罪认罚在秉持开放性态度的前提下,也就是永远欢迎认罪认罚,但不应该过于勉强。
也就是认罪认罚应该不拒绝,但也不凑数。
虽然表明了认罪认罚的态度,拿来具结书也可以签,但并不等于就是认罪认罚,还是要看上诉人实质的表现,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这个本质就是要体现在对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程度,要有细节,不能含糊其辞。
不能一问到细节的、实质的情节,就会回避,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就表态度,但就不往实质内容上说。
这就仍然不属于认罪,即使你口口声声说认罪。
如果过不了认罪这个前提,那么认罪认罚就必然不能符合条件。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会不会浪费了一个认罪认罚数。
我觉得不浪费,我反倒是勉强的认罪认罚才是浪费了一个数。
因为这有损认罪认罚和法律程序的严肃性。
当然还有的上诉人是说一半留一半,其供述内容应该较一审阶段要近了一步,这一点也不能否认。
但相比于彻底认罪,承认主要犯罪,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个时候也没有必要翻来覆去的提讯了。
我觉得应该留给上诉人自己思考。
关键还是要看开庭的表现。
二审认罪认罚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因为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审判程序阶段,因此签署具结书并不是必经程序。
完全可以在法庭上现场确认,现场提出量刑建议。
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在开庭前彻底表态,应该让他有一个自己思想转变的过程。
如果在开庭时仍然表示认罪认罚,那就要让上诉人如实供述的责任,要求他对核心事实进行陈述,表达事实内容,从这些实质内容来判断供述是否属实。
如果不能彻底认罪,那么就可以当庭否定认罪认罚的表现。
但是如果彻底认罪,那么涉及到一个量刑建议的提出问题。
从认罪认罚的设计功能看,仍然是要用上诉人及早的认罪来降低诉讼成本,进而给予从宽处罚予以激励。
当然,从宽处罚仍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也为罪行严重的处罚留有余地。
早认罪更从宽的理念已经相当普及,绝大多说认罪认罚的嫌疑人也是从侦查初期就开始认罪,从而极大的降低了诉讼成本。
但目前刑事诉讼已经走到了二审程序,诉讼成本已经很高了。
由于消耗的诉讼成本很高,因此从宽余地就必然减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审认罪认罚能够从宽的幅度必然要小于一审庭上才认罪认罚的人,更要小于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就认罪的人。
即使上诉人突然彻底认罪,所能够获得的从宽幅度也会相对有限。
如果上诉人所涉及的罪行如果非常严重,或者就是重罪名案件,是需要从严打击的犯罪行为,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那么此时的从宽幅度就要慎之又慎。
有的嫌疑人到案后确实会选择拼一把、赌一把的态度,来死扛到底,目的在于博一个无罪。
一旦判决有罪,尤其是刑罚较重的情况下,就开始转变态度,从而选择认罪。
此时可能有幡然悔悟的心理,也可能有畏罪的心理,在刑罚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就选择了认罪。
这种不彻底的认罪往往体现的就是功利性的畏罪,而不是真诚的悔罪。
对于那些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审翻供,二审再次表现认罪认罚的,除了有一些畏罪心理,也会有一些懊悔的心理,这是一种损失厌恶的心理,本来到手的从宽待遇,结果让自己搞丢了。
因此,对于二审认罪认罚的态度应该在保持开放态度前提下,慎之又慎。
在适用条件上和从宽幅度上都应从严把握,不应勉强,从而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