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会填“法定”?保险受益人到底该怎么填?

骑虎难下的左轮君 2019-08-28 09:09:31

不少朋友肯定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机场买完航意险,填完基础信息之后,工作人员拿一个红章在受益人一栏里盖上“法定”两个红字,就算保单填完了。或者买保险的时候,遇到一个还算靠谱的代理人,其他信息都填完了之后,问一下“受益人填谁?”如果表示不知道的话,“那就帮您填法定了”。或者是遇到不靠谱的代理人,问都不问就直接写上“法定”二字。

其实,我身边有不少朋友买了保险,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真的是稀里糊涂就把受益人弄成“法定”了。那么填“法定”到底好不好?如果不填“法定”填什么好?今天,我左轮就给大家贡献一点智慧。

1.受益人填“法定”,保险金就成为遗产了吗?

先说结论:是!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上面的规定是最新的(也就是2015年)保险法,但是这一条其实自1995年保险法就有了,当时就是因为许多人不知道受益人填什么,然后各家保险公司又没有办法让投保人写,所以就有了“法定”这一种填法,一直沿用至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那么填“法定”会有什么问题?从目前的实践和新闻来看,曾经出现过这么几个情况(下面都是例子,假设一家5口人,分别是爷爷奶奶、丈夫妻子和小孩,保额是40万元):

(1)丈夫身故后,爷爷或奶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下落不明,保险公司无法赔付。

(2)丈夫身故后,妻子抛弃原先共同养育的子女改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我们国家身故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香港不一样),所以首先要分给妻子20万元,然后剩下的20万元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按照相等的份额来操作的。在例2里面,根据保险合同,妻子可以拿到25万,爷爷、奶奶和小孩各拿到5万保险金。这个时候如果妻子改嫁,那么这样丈夫将保险金主要由小孩继承就很难实现。

(3)丈夫身故后,爷爷奶奶相继身故,保险金中有相当部分归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据保险合同,妻子可以拿到25万,爷爷、奶奶和小孩各拿到5万保险金。如果爷爷奶奶没有立遗嘱的话,那么爷爷奶奶这10万保险金作为遗产,虽然尽孝的妻子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孙子女可以代位涨幅继承,但是第一顺位继承权还多了丈夫的兄弟姐妹。这样丈夫将保险金也有一部分“外流”了。

(4)丈夫在危急情况下确立的口头遗嘱,可能因为缺乏支持性证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买保险都是为了心安,所以没必要因为“法定”给自己埋下隐患。那么有朋友会担心,指定“受益人”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呢?下面,我简要回答以下两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2.如果当年指定了“受益人”,后面情况变化想要更改但是没有改,和遗嘱冲突了怎么办?

情景1:陈某育有一儿一女,在其投保某人寿保险时,考虑到儿子家庭条件差,便指定儿子作为唯一身故责任受益人。之后,陈先生重病住院,期间女儿经常前来照顾,儿子不闻不问。鉴此,陈某立下遗嘱指定女儿保险金唯一受益人。

情景2:王某新婚,尚未育有子女,在其投保某意外险时,指定自己新婚妻子作为唯一身故责任受益人。后王某发现妻子出轨,虽立下遗嘱其身故保险金由其父亲作为唯一受益人,但尚未通知保险公司便意外身故。

以上2个情况都是某些朋友担心指定受益人可能出现的问题。在2015年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法院一般支持仍然执行原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即遗嘱的效力不及保险合同约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情况不合理之处日益明显。所以2015年底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又作出了调整。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两句话,说实话看起来有点矛盾。由于实践中,像情景1或2这样有遗嘱的,只要受益人凭借遗嘱,向保险公司或者法院提交证据,基本上都能保证被保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得以落地。

3.指定受益人会不会造成被投保人完全拿不到保险金?

其实很多朋友不太了解,其实指定了受益人在很多时候也是【不起作用】的,我们先了解一下,保险金正常的受益顺序是什么。

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大家熟悉的车损险和许多保险都是这类,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车主)和受益人是一个人。如果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件,比如车辆刮蹭,保险公司会直接把钱赔付给被保险人(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支付给4S店和修理厂,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其次,在不是很多数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基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成立的,此时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但是被保险人不是受益人。比如说国外比较流行的几个保险(国内相对少见一点),像房贷绑定寿险,通常是购房者在银行办了抵押贷款的同时,由银行为购房者购买人身险,如果投保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银行可以获得赔偿以弥补其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国内目前法律上没有障碍,也就是所谓“基于债务关系的保险”。

回到最近比较热门的重疾险、终身寿险和意外险上面,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肯定都知道了,绝大多数情况下,重疾险和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默认】是同一个人。换句话说,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身故,那么保险金是要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说,只有被保险人身故责任保险金,才会涉及到受益人是指定还是法定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病、发生意外,但是没有身故,那么保险金依然是归被保险人所有,并不受受益人的影响。

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会建议如果有子女的将受益人直接填为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建议填妻子或者先填“法定”,等到有子女了再修改。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就要问了,当时投保了保险,但是当时没有填受益人怎么办呢?其实有2个简单的办法:一是联系当时卖保险的代理人,让他帮你改;另一个是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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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虎难下的左轮君

简介:红罐盐灸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