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业主做主 业主研究会 2024年12月24日 06:15 黑龙江
笔者一直致力于业主维权以及揭露物业违法、犯罪行为,对物业的各类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比较了解的。可是昨天有位业主向笔者反映小区的遭遇,面对这家物业如此缺德的行为,笔者竟感到一丝茫然,一时不知道该如何对物业的行为定性,更不知该对其如何处理。
事发河北省涉县御湖天城小区,据小区某业主介绍,小区分一、二期,中间隔着一个村,相互独立,两个小区都由碧桂园物业负责管理。可是近日二期业主发现,物业人员竟把二期的绿植偷挖到一期!物业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减少自己的支出,哄骗业主。二期业主认为物业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涉嫌违法,已向公安、房管所等部门反映,要求对物业的这种缺德行为给予严惩!

物业为减少购买种子、花草的钱,从二期偷挖绿植种到一期,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奇葩行径,不仅瞒不住,也是真够缺德的了!大家在谴责、痛骂物业行为卑鄙的同时,也在想,物业这属于什么行为呢?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二期业主首先想到的是“盗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将二期业主共有的绿植偷着挖走,这不是盗窃吗!可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是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的。从二期偷挖绿植,并非物业员工的个人行为,是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所以是无法以盗窃罪处罚物业公司的。
笔者以前经常谈到,物业公司真是个神奇的存在。许多物业侵害小区、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例如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公维资金无论多巨大,都有物业公司这张保护壳而无法定罪,别人偷挖绿植是盗窃,可物业却啥事没有。
那寻衅滋事呢?这个罪名可是个筐,不好归类的犯罪都可以往里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该罪名的特征之一,物业把二期的绿地毁坏了,这不是符合该罪特征吗?这也是不行的,同样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物业作为单位是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的。还有,物业只是把绿植挖走到别处栽种,没有损毁,而且情节也够不上严重的。
唉,业主向物业维权,经常以寻衅滋事罪名被处罚,可物业侵害业主权益,该罪名就不适用,这叫什么事呢!
既不是犯罪,那至少属于违法行为吧,可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要被拘留和罚款的,而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是应受到处罚的。可细一分析,也难以认定上的。物业只是把二期绿植挖到一期种植,并没有“任意损毁或占用”。
小区业主从派出所得到的反馈是“正在调查”,只是不知道会调查到何年何月。而且派出所称这不是盗窃等行为。即使刑事无法处罚,就向相关部门反映,走行政处罚吧。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当地房管所听业主说应对物业处以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表示非常为难的,这数目也太大了,恢复原状就可以了。去年福建一老农卖菜获利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也是甚为困惑,对百姓怎么处罚都行,但针对物业这么个金身附体的怪物,谁能对其下的了手呀!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难道针对物业这么缺德的行为就无可奈何?业主为此向笔者咨询,笔者也是满脸迷茫。忽然,笔者发现以前的思考方法存在误区,一直受该物业管理两个一、二期两个小区影响,现在把两上小区分开,只考虑二期业主所遭受的损失,那物业的行为不是公开毁绿吗?不知道河北当地是如何规定的,但《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下物业可跑不了了吧?妥妥的受罚吧!
可是怎么罚呀?估计偷挖的绿植总共也没有几平方米,最多能罚几百元呢,而且物业是为了移植,情节轻微,补种一下也就算了。
好顿折腾,又回到原点。物业为什么能成为小区的“物爷”,业主不团结、不抗争、物业背后资本实力雄厚、街道办与物业相互勾结……其实法律上的不健全才是真正原因。
物业的缺德行径还有会很多的,不管怎样业主一经发现就要团结起来维权,即使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轻微,也绝不能任由物业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