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川:物业费之叹问题剖析与解决建议

张海涛看房产 2025-03-27 08:31:10

1768 年,英国伦敦苏荷广场的业主们成立 “业委会”,以 “众筹” 方式对广场建筑物进行修缮、维护和清洁,这便是最早的物业费雏形。1885 年,芝加哥伯纳姆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标志着专业物业机构诞生。1981 年,深圳东湖丽苑小区开始每月收取 0.3 元 /㎡的物业管理费,成为大陆最早的物业费收取实例。

全世界通用的物业管理方法,是在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照房型和自有面积 “凑份子”,委托物业人打理业主共有部分,涵盖维修、维护、清洁、绿化、秩序等,以保障小区正常运行。相关法规明确物业费有八大用途:公共区域维护保养、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公共能耗、物业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此用途全球基本一致。

然而,在物业费的产生原因、支付必要性、用途等方面全球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大陆和境外在物业费派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上却天差地别,根源在于大陆物业费极具特色。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物业费问题上不会出现以下现象:

定价模式: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实际上,物业行业属于市场行为,不具备水、电、气等垄断条件,无需 “政府指导价” 保障民生,仅极少数国家将其作为 “市场调节价” 的补充。前期物业定价:开发商和 “前期物业” 单方面定价。而在多数地方,“前期物业” 是以业主身份查验建筑物设计、建造是否合格,与开发商并非利益共同体。等级定价:分几个 “等级” 确定物业费标准。正常情况下,所有物业活动(功能、内容、标准、频次)一致,除小区因容积率、绿化率、进出口数量导致物业成本不同而价格有别外,不会人为设定 “等级” 收费标准。交房时间差异定价:同一 “建筑区划内” 因不同交房日期实行不同物业费价格。通常同一建筑区划内,除住房面积和户型不同价格有差异外,不会因交房时间先后有物业费区别,且很少有 “分几期” 开发的情况。物业费打折:不存在物业费打折现象。因为没有 “关系户”,物业费收取一视同仁。业主欠费:没有人不付物业费。业主自治组织有义务催交物业费,法院甚至可以拍卖房屋冲抵业主所欠物业费。

反观近年大陆在物业费问题上的现实:

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出台 “政府指导价”。越来越多 “前期物业” 被迫 “反哺” 开发商。越来越多业主不交物业费。越来越多小区更换物业。越来越多小区被物业 “弃管”。

在大陆,物业费的纠缠由来已久且愈演愈烈。所有权人、物业人、相关部门虽都在为物业费发力,但目标不一致。这导致几十年来相对平静的小区不再安宁,一成不变的物业行业格局将被打破,按部就班的相关部门面临挑战。可以预料,众多小区将因物业费问题暗流涌动,未来两、三年,政府或将针对物业费问题出台 “专项治理” 文件。

解决这一困境,唯一的建议办法是依法让业主自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将物业费定价权还给所有权人。让所有权人以集体意志,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何种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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