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业主做主 业主研究会 2025年01月20日 06:42 广东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业委会委员辞职的事。成立业委会难,但成立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更是难上加难,无论业委会的任期是三年还是五年,真能干到期限届满的委员并不是很多,大部分业委会委员都是在任期内主动或被动辞职了,甚至还有被督促主动辞职的,例如下图就是一位业主发来的社区要求业委会督促业委会委员辞职的函。至于辞职的原因,当然非常复杂了,今天不探讨这些,而是说说业委会委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辞职、可以督促或要求其辞职吗?

先看相关规定,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有些问题与《民法典》相悖,但目前仍有效,而且各地的物管条例基本都参照了《指导规则》的条款,说明这份文件的规定还有一定代表性。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业委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包括转让房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情形的委员,不必辞职,也不用经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罢免程序,其委员资格自动就终止了。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了对业委会委员罢免的情形,当委员出现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不履行委员职责、谋取私利、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他不宜担任委员的原因时,由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业委会委员出现一些问题时,对其罢免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或是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来决定,注意这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就是说当委员主动辞职或出现其他一些问题,并不是一定要被罢免,例如可能某委员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让其一拍屁股溜之大吉,要查清问题才行。
这样看,除了法定的资格终止情形以外,是要由业主大会来罢免业委会委员资格的,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其他部门或组织有权勒令、要求委员辞职,也无权要求业委会督促某委员辞职。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上面这份督促主动辞职函的错误之处。
先看落款,虽然打码了,但仍可看出是两部门都是某某社区党委,是两个党口部门,以前介绍过我国一直实行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管理,对业委会有权指导、监督的是街道办、住建局,党口单位是不能掺合行政部门的事,社区党委干涉业委会的任职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
再看该函的具体内容。该函是“按照上杭路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经两社区党委研究决定的”。笔者不清楚这个“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是什么,都有什么人参加、由谁组织、有何作用,既然是物业管理的会议估计应该有小区物业参加,至于是否有业委会或业主参与就不得而知了。
“请业委会督促业委会成员主动辞职,并最晚于某日向业委会递交辞职的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呈报社区党委。如拒绝递交,请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刚看到该函时,以为要求业委会督促某位业委会委员辞职,可一细看并不是督促某位,而是整个业委会辞职,这不是变相的要求罢免整个业委会成员吗?
如果该业委会出现了第四十三条的情形,那成员资格主动终止,是不必这么麻烦要求辞职的。如果出现了第四十四条的情形,那街道办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对违规的委员罢免。现在整出这么个不伦不类的“督促主动辞职函”,证明业委会没有出现上面两条规定的情形,是有关部门对其不满,想破坏或撤换,才出此下策的。
为什么该地的街道办、社区不直接下令撤销、解散业委会呢?难道说也在“与时俱进”?经过法律人士及广大业主的不断普法、宣传以及大量的法院案例,这些部门已经知道了除了业主大会之外谁都无权罢免、解散业委会,但为了破坏或撤换业委会,就来了个“督促主动辞职函”?而且是以党委的名义发的函,既不能行政复议,更不能行政诉讼,函中也没有强制的意思表示,只是说了过期拒绝辞职,交书面情况说明,如果以后真发生争议、较起真来,完全可以指导、建议为由,把责任推个一干二净。
看来有关部门在针对业委会上确实做到了“与时俱进”,手段在不断更新、升级,违法性变得更加严蔽。那广大业主、业委会该如何维权呢?当然也要与时俱进了。近年来,业主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越来越敢于向一切侵权行为抗争。对这份违法的、没有实际效力的函件,业委会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反映,如果解决不了就向再上级反映,大家要相信法制社会一切必然要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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