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3月19日,青海西宁的一则骇人听闻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她先是跪在地上,被这群人轮番扇耳光,暴力之残忍,令人瞠目结舌。然而,这群施暴者似乎仍不满足,他们进一步割掉了女孩的长发,强迫她下跪,甚至用垃圾桶套在她的头上。
更为骇人的是,这群施暴者似乎完全丧失了人性,他们起哄并脱下女孩的全部衣物,对她进行进一步的侮辱。而据视频透露,在同一房间内,还有三名年龄相仿的男孩也遭受了群殴。其中一名男孩甚至被施暴者用利刃多次敲打头部,血流满面,场面极其血腥。
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女孩还是男孩,都显得异常恐惧和无助,他们似乎害怕激怒这群施暴者,从而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据知情者透露,事件的起因竟是因为女孩“谈恋爱”引发了某些人的不满。于是,这群人便以哄骗的方式将女孩骗至酒店,对她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侮辱和殴打。
施暴者人数众多且手持利器,他们轻易地将女孩和男孩分开,对女孩进行了残酷的脱衣和扇耳光,对男孩则实施了头部重创。
目前,西宁市公安局已经接到相关报警,已经将施暴者全部抓获,并正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侮辱的方式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漫骂。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必须有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5、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救济措施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自认为对方已涉嫌侵权或犯罪,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认为行为人已涉嫌侮辱罪,可通过自诉方式救济,到侵害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自诉,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证明自诉人是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三是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