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投资9000余万元的千亩虾田养不大一群小龙虾

浩公律所 2024-04-22 18:26:57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成都某稻渔有限公司是一家深耕现代生态渔业的标杆企业,于2023年1月开始,投资9200余万元,准备在这里开垦标准化稻虾生态养殖田2千余亩。招聘了2名资深从业人员宋某、宁某常驻丹山镇大佛村开展管理。后宁某总是借口支开宋某后,悄悄将一塑料口袋的小龙虾藏匿在三轮车旁边,后转运至仓库,在镇上的集市悄悄售卖。

经警方初步查明,仅仅在2024年3月11日至15日间,宁某就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养殖基地的小龙虾,并变卖获利712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单位财产。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产直接负有保管、处理、适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的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应以单位财物论。

案例1: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

本案中,甲拿走的是公司专门的监督人员保管的财物,即他人保管的财物,不认为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仅成立盗窃罪。

案例2: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甲趁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处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

本案中,甲拿走的是公司专门的监督人员保管的财物,甲没有现实地掌握、支配财物,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其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

案例3: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送货途中,在送货途中把自己快递车内的包裹拆开,据为己有。

本案中,甲利用自己保管、经手包裹的职责,在实际控制包裹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

案例4:甲系某网络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经理,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和游戏环境内容更新。甲通过修改游戏数据,创造游戏“武器、装备”,贩卖给游戏玩家牟利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3.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即包括管理性工作,也包括单纯劳务性工作。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三种成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这些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因此,即使是临时工,只要利用了单位赋予的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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