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福建福州,福州海关所属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在监管进境航班时,通过先期机检发现一名旅客行李过机图像异常,后续开箱查验发现,该名旅客的多个行李箱中均装满了旧LV包。经现场清点确认,共有包括挎包、背包、手提包、钱包等在内的各式LV包316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二、法律解读
依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七条、八十五条之规定,携带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的个人自用行李]个人自用行李(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携带个人自用行李(进境物品)数量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内,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携带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对超出合理、自用行李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可以对行为人(纳税义务人)处以罚款。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是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的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新闻中的旅客,携带的行李均为旧LV包,且数量高达316个,该旅客携带的LV包很可能并非个人自用,且如果是个人自用,其携带316个LV包入境,也已经超过了海关总署规定的免征进口税的价额,其应当办理相关入境手续并缴纳进口税。若该旅客故意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额,携带LV包入境的(应当缴纳税款,税额为20%),其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若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二节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定罪处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5、聚众阻挠缉私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四、案例分享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1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潭乘坐阿布扎比至成都的EY818次航班入境,在通过海关监管区域时选择无申报通道。现场海关关员通过X光机检查其托运行李时发现图像异常,于是准备对其行李进行开箱查验。被告人刘潭取下托运行李冲出海关监管区被追回后,丢弃其两件托运行李,仅身背一个背包继续向机场外方向逃走,随后被海关关员在航站楼外挡获,并带回海关监管区进行调查。现场海关关员对被告人刘潭携带的背包以及两个托运行李箱进行开箱查验,发现内有大量的奢侈品牌手表、包以及鞋子等,经现场清点共计45样,经成都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0811.46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潭违反海关法规,携带大量的奢侈品牌手表、包以及鞋子等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25081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刘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潭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刘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潭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由成都海关缉私局冻结的被告人刘潭缴纳的税款保证金250811.46元用于补缴刘潭的应缴税款,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45件货物、物品发还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