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王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浩公律所 2024-04-23 17:22:1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男,50岁,2022年5月10日以“双眼视物模糊1月”之主诉在某医院青光眼中心住院就诊,并于当日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联合小梁切除虹膜周切、前房成形术”后出院,出院诊断:双眼开角型青光眼、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右侧肾移植状态、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2022年5月20日,患者王某在某医院行右眼白内障手术时,入室后因血压高暂停手术。

2022年5月24日,王某再次某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双眼开角型青光眼(右眼抗青术后)、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侧肾移植状态、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当日在全麻下对患者行“右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王某出现心率减慢,心跳骤停,经抢救治疗后于5月25日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推定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被告病历记载多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原告对病历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也不能合理解释,最终导致多家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再者因患者入院时患基础疾病,考虑公平原则,判令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77万余元,驳回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焦点

本案最大的焦点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审理中,原告先申请对患者做死因鉴定,出具实践报告。后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因原告对病历真实性不认可,且双方是否有外院的检查资料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三次鉴定均被退卷,未出具鉴定意见书。经过多次的庭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推定医疗存在过错。

四、律师说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诊疗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书写病历,若因伪造、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通过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赔偿责任,则法院可能适用推定过错判决,医院除了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五、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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