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共计有33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33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9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9亿多元(税额1.4亿多元)。例如:贵州辰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93099.35万元,税额14895.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花检公诉刑不诉〔2019〕251号)
1.3.简要案情:娄某某通过肖某、包某从他处购得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316382元,税额481867.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花检公诉刑不诉〔2019〕252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从他处购得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174563.8元,税额461261.3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2301刑初57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34余万元,属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文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文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抵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主动退缴了涉案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文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2328刑初2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为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其余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缴纳了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祝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祝某某积极主动归案,归案后积极缴纳税款及罚款,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没进项不查你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