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春#
2025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吉林省扬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吉林省扬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某物流有限公司2家物流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家物流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吉林省扬某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8份,票面额累计886.3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吉林省英某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票面额累计514.2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家物流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10689659元);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孙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476.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的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酌情又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第3、4点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1、2点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郝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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