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追查买金人(上):故意犯罪的认定方法

徐剑看事 2024-09-06 21:56:37

2024年9月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的“追查买金人(上)”节目,引发了不少公众关注,如,学者认为单位尽到合理的义务,利用黄金交易转移涉诈资金不构成犯罪。陈喜是否洗钱,还需从买金人被追查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追查买金人(上)

一、“追查买金人(上)”概说

2022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的朱力在交友网站上认识一个男子;确定恋爱关系后,他们做起了投资理财业务。投资之初,理财产品能及时返利;投资50万元后,朱力的短期理财产品却无法提现。意识到遭“杀猪盘”诈骗,2023年1月8日,朱力向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报案。

周村警方调查银行流水查明:2022年12月19日,朱力被骗资金注入一个固定账户后分几十笔转出,其中有两笔资金转到深圳市的金泰、恒泰贸易商行;2023年2月14日,周村警方赴深圳查明以下事实:

金泰、恒泰贸易商行成立于2022年3月,实际控制人为陈喜。截至2023年2月14日,金泰、恒泰贸易商行有6个对公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其他银行开办了对公账户后,陈喜将银行账户发至微信群等社交软件继续接受涉及电信诈骗资金的转款。收款后,陈喜将涉诈资金转入深圳翠绿金业有限公司账上按进货价购入黄金;随后,陈喜又以当天的市场价将黄金卖给转款人。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犯罪嫌疑人纪丰、洪创与陈喜签订了5个购买合同,累计购买黄金220公斤,涉案金额达9000多万元。再由纪东东、洪荣、纪永将黄金交给贵金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员工林文、刘建,由其低价卖给实际控制人连勋。

“追查买金人(上)”尚未披露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但专家的意见值得商榷:陈喜尽到合理的义务,如登记义务不构成犯罪等。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1997年《刑法》以“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即:“第二章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含义为,法律倘若没有规定犯罪,单位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少人据此认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刑法》。

正是上述认识,即:《刑法》所称的法律就是本法,多数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错误认识,即:《刑法》独立规定了构成要件。从法律语境分析,具体法律称自身为“本法”,对其他规范性称为“法律、行政法规”等,如,第三十条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上述认识,《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有的规定了单位犯罪,有的规定了自然人犯罪。1979年《刑法》未专门规定单位,单位犯罪较少。有人可能要问,1997年《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为何不能遏制单位犯罪呢?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少学者对如此简单的规定却产生了争议,即: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下,自然人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争议曾列入司法考试,2014年,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才平息了争论,即:“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窃取电力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争议实质事实是,单位的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是否承担责任;争议未定前,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犯罪不承担责任。1997年《刑法》尽管规定了单位犯罪,却不能遏制单位犯罪,如,矿难事故的发生,追究投资的刑事责任罕见。

从理论角度分析,单位犯罪由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从实践角度观察,单位犯罪的意志形成、具体实施还是由自然人完成。据此,单位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认定应与自然人犯罪相同。

单位犯罪的认定

就“追查买金人(上)”中的陈喜故意,或者认识因素而言,倘若是自然人将银行账户发到微信群帮助转移资金是否构成洗钱?多数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陈喜与资金转移人签订合同并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取得初步成果下,有关学者的解释可能使公众“失望”。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持有上述认识呢?

三、故意犯罪的认定方法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对如此简单的内容也产生了争议,或者不知如何在理论上再定义犯罪概念。

例如,法考辅导用书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将“会”改成“可能”。比较过失犯罪概念,学者将过失犯罪中的“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代替了“会”。至此,司法实践难以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如,多数轻伤害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有人可能要问,在理论上,故意犯罪究竟如何定义呢?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即,“恶”的程度,与犯罪结果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会”是判断既遂、未遂,或者中止等犯罪形态的标准,与恶也没有直接关系。据此,故意犯罪可能定义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心理态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司法实践分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心理态度也可能产生变化,即:由希望到放任,或者由放任到希望。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就陈喜洗钱而言,单位的对公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6次,再申请对公账户洗钱,其心理态度可谓“希望”;陈喜通过购买、卖出黄金洗钱,其心理态度可谓“放任”。陈喜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掩盖了希望;学者抽取“片断”,即:放任的心理态度认为陈喜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认定方法

“追查买金人(下)”还未播出,可能的情形下,本文将与公众讨论黄金的属性,即:国家是否应对黄金实施管制,以巩固电信网络的反诈成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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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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