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相逢浅花路:正当防卫认定“艰难”的真实原因

徐剑看事 2024-08-26 21:20:41

2024年8月2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相逢浅花路”节目,引发了不少国民的关注,如,认定正当防卫为何要层报省检察院决定。晓康飞起一脚致宋军轻伤二级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还需从他们在浅花路“相逢”说起。

今日说法·相逢浅花路

一、“相逢浅花路”概说

2021年10月13日,晓康驾驶轿车带着妻子小丽找河南省禹州市一个老中医看病;14时许,宋军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停在顺店镇康城村浅花路路段。晓康驾驶车辆无法直行,按了几下喇叭示意宋军让行;电动自行车向中间道让行,晓康驾驶着轿车缓缓从右侧道通行。

正当轿车通过时,宋军驾驶电动自行车向前行驶堵住右侧道;轿车倒车试图从左侧超车,宋军倒车又堵住左侧道。轿车停车报警,宋军辱骂晓康;晓康回怼,事态升级:

宋军拉开车门,将晓康拽下轿车;晓康站在车旁,宋军又拽拉副驾驶座位的小丽。小丽从驾驶室被拽下车后,宋军猛关车门;小丽头部被撞嚎叫,晓康愤怒反击:将宋军撂倒在地,又飞起一脚。

出警后,警方让宋军和小丽做伤情检查,经鉴定:宋军构成轻伤二级,小丽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晓康成了犯罪嫌疑人,并被取保候审。

为了不影响孩子“前途”,2023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晓康与被害人宋军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三万元赔偿费结案。

2023年4月,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将晓康移送到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还原了事实真相;宋军和其同村的部分村民变更了陈述和证人证言。最终,检察机关层报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晓康反击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值得一提的是,被认定正当防卫后,晓康放弃了追回三万元损失的请求。有人可能要问,晓康与宋军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为何还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理论未考虑到《刑法》犯罪概念所致。

二、刑事诉讼理论有诸多不当

在我国,刑事诉讼诸多理论为“舶来品”,或者少数学者的想象。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不少学者据此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类罪仅有国家安全机关有管辖权,并用法考题加深影响。

无论从文义分析,还是从立法原意,普通人也不能得出上述结论。例如,立法原意为: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

国民的国家安全观堪忧与学者的解释有重要关系。据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此,国家与社会需讨论刑事诉讼理论的诸多不当,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前,不少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对化解社会矛盾起了重要作用。有人可能要问,本法为何对已经和解的刑事案件还要规定提起公诉呢?

到目前为止,不少学者对《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并没有真正理解,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究竟指的是什么?涉财犯罪是否包括人身,人身犯罪是否包括财物;理论上将相关犯罪情节“浑然一体”影响着刑事立法,如,现行《刑法》对财产犯罪通常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刑事诉讼理论有诸多不当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意味着犯罪分子对同一行为不能承担双重法律责任。例如,多数财产犯罪仅能追缴,追缴之含义原物仍在,且为犯罪分子所有;再如,人身犯罪仅赔偿直接损失,伤残、死亡费除外。据此,犯罪分子恢复原状,或者挽回损失均是犯罪情节,且也能评价为“情节显著轻微”。

不少学者没有把握上述原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仍按上述原理对相关案件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2018年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因未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移送审查起诉,不少基层公安人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相逢浅花路”中的当事人即使达成了和解协议,侦查人员也得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据此,法律人正确理解“但书”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

三、正当防卫认定“艰难”的真实原因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因是《刑法》规定,多数学者便当然认为,防卫的对象,或者行为是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行为;正当防卫在社会生活领域内“通用”,如,执法领域中的人身强制措施,据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并没有描述正当防卫的概念。

究其原因,防卫人不能从外观上判断对方的行为性质,如,有人携带了凶器在大街上行走,跑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犯罪,或者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据此,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并不是刑法学的概念。例如,携带凶器的人与他人争吵,他人已具备了防卫的初步条件。

正是防卫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刑事领域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艰难”。正当防卫又涉及罪与非罪,《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司法人员一旦认定错误,其法律后果难以承受。目前,正当防卫的认定职权一般在检察机关,如,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法院一般以防卫过当作出判决;不仅如此,基层检察人员也仅能提出建议,导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

正当防卫认定“艰难”的真实原因

就“相逢浅花路”中的当事人争执而言,宋军拉开车门拽人时,晓康获得正当防卫权;其理由是,宋军没有执法权,晓康不能正确判断对方下一步的行为,此时的防卫限度是轻伤;宋军倘若携带凶器,晓康限度是重伤,甚至包括死亡。据此,国家允许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武器,对普通国民而言并不是“好事”,但“战时”可能例外。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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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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