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的“共谋(下)”,引发了不少观众“共鸣”,如,年迈的父亲因诈骗而去世,青春期的孩子没有人照顾,罪犯的举动害人害己。邵某鸿如何骗取其姑姑的房产,还需从“共谋(下)”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共谋(下)
一、“共谋(下)”概说202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物业维修工张小勇认识了一个业主邵某鸿,俩人互认干姐弟;11月,邵某鸿分两次向张小勇借款50万元,并以邵晶晶名义出具了借条。后来,张小勇听说舅舅老蒋在看房子,告诉了邵某鸿;邵某鸿说,她丈夫林某斌认识人,有渠道以低价买到低价优质好房。
带着去看了几次房,老蒋夫妇信以为真向林某斌转款245万元;2022年4月,邵某鸿总是不还钱,而林某彬则直接联系不了,张小勇和老蒋最终选择了报警。邵某鸿被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通过《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2023年11月,林某彬在福建省漳州市被抓获,此为“共谋(上)”讲述的主要内容。
经依法侦查查明,从2017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彬、邵某鸿以资金周转、低价购买楼盘、办理拆迁补偿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了7名被害人600余万元,其中甚至包括邵某鸿的亲姑姑400余万元。2024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彬、邵某鸿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十四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二万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侦查期间,邵某鸿的父亲邵某文已去世了;判决生效后,邵某鸿的18岁的儿子觉得姑奶奶不该告其母亲。根据“共谋(下)”披露的相关案情,邵某鸿姑姑并没有报警,有人可能要问,邵某鸿姑姑在未告的情形下,对其应当怎样量刑?
二、“共谋(下)”中的判决可能事实不清邵某鸿姑姑被骗380余万元事出有因。2014年前,林某彬原是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路政队的一名工作人员,赴京“闯荡”与邵某鸿结婚后接触了网络赌博。赌博使林某彬夫妇突然出手阔绰,但好景不长,林某彬首先想到邵某鸿的姑姑。
邵某鸿姑姑老房子要拆迁,林某彬称认识住建委的陈主任,以申购廉价公租房骗取了60万元活动费;此后,林某彬又以申购公租房条件为由,骗取邵某鸿姑姑分四次将房子抵押,获得320万元。为此,邵某鸿与林某彬多次争吵。
还不上借款的利息,事情很快就要暴露,邵某鸿欺骗姑姑干脆将房子卖了;邵某鸿姑姑出售房子后只能租房子住,售价420万元,归还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所剩无几。据此,“共谋(下)”判决确认邵某鸿诈骗金额也是600余万元可能事实不清;至于林某彬诈骗刘先生的34万元,邵某鸿是否参与,根据现有信息尚不能作出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坚持不告,司法机关能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值得研究和关注的话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与加害人是亲属关系,司法解释为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如,“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由于考核等方面的需要,司法机关一般按犯罪处理,如,“共谋(下)”案。近亲属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等案件,司法机关一般按犯罪处理,近亲属不想告有办法应对,即,拒绝作伤残等级鉴定。据此,司法机关追究应正确理解“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即,这里“确有必要”应当理解为,被害人坚持要告。
“共谋(下)”中的判决可能事实不清
这里需要提醒是的,邵某鸿姑姑即使未告,法院倘若不分主从犯,邵某鸿的法定刑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参与诈骗张小勇和其舅舅的金额达到了295万。据此,邵某鸿18岁儿子也不应当“记恨”姑奶奶。
“共谋(下)”中的邵某鸿姑姑不相信林某彬将骗得的资金完全用于网络赌博,有人可能要问,她的怀疑有根据吗?从实践分析,不少赌博网站已成为洗钱工具,目前侦查机关还没有完全揭开,邵某鸿姑姑的怀疑有一定的根据。
三、网络赌博不赊账,法院应判处没收财产刑
“共谋(下)”中司法人员证实林某彬将骗得的资金完全用于网络赌博仅有一个证据,即:2021年8月5日,林某彬骗得张小勇舅舅45万后,将29.9万元转入赌博账户。近几年来,不少赌博网站已成为洗钱工具,如,虚构中奖,或者赢钱,让参赌人员将资金打入特定账户洗钱。
网络赌博不赊账,证实林某彬将骗得资金完全赌博,至少需查清,上述账户是赌博网站专门接受投注的账户。不仅如此,该账户倘若是国内银行账户,相关人员可能还要承担组织赌博罪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既然未查清林某彬是洗钱,还是真正赌博,法院应判处没收财产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受害人追偿的要求;至于学者所说的,受害人可以从罚金中求偿,目前可能还没有执行的案例。
既然受害人不能从罚金中求偿,有人可能要问,现行《刑法》分则不少条文对财产犯罪规定罚金刑是否合理?如,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该疑问,需要通过历史解释方法确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人可能问,本条为何不规定罚金刑?1997年的司法实践对诈骗可以抵销,不规定罚金,不少被告人通过抵销可以适用第十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有人可能要问,本条又为何不规定罚金刑?除前述理由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有两层含义:其一,受害人可以从没收的财产中求偿;其二,国家还要考虑到犯罪人服刑后的社会“回归”问题。
网络赌博不赊账,法院应判处没收财产刑
就“共谋(下)”中的相关案情而言,犯罪人林某彬是否被其他人骗,有适当的案情,今日说法重述再予以讨论,如,请托的事情尽管都是违法,但林某彬是否请托相关人员等。最后要说明的是,今日说法提法或名称与不少节目重复,从今天起称为“今日说法重述”。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